嫖宿幼女罪不知幼女怎么定罪?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主要有两种。一种意见主张构成嫖宿幼女罪。理由是:不管是否明知, 只要有嫖宿幼女的事实就可以定罪,这是法律对幼女的特别保护;再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逻辑结构看, 该条第一款对“明知”有叙明,即“明知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而该条第二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中却未叙明“明知”,表明无须被告人“明知”。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嫖宿幼女罪。因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罪过备与否,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由于被告人不明知或应知嫖宿对象是幼女,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因而不能“客观归罪”其构成犯罪。
幼女权益,绝对保护
即使不明知嫖宿对象是未满14 周岁的幼女,也构成嫖宿幼女罪。
首先,幼女是我国刑法严格保护的对象,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以犯罪论处,且易强奸罪从重处罚。而在嫖宿幼女的行为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将明知作为奸淫幼女的必要要件,缩小了嫖宿幼女罪行范围,也就与保护幼女的立法本意相冲突。其次,从世界范围来看,
域外刑法之所以对法定强奸采纳严格责任, 主要是为了突出对幼女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对法定强奸采纳了严格责任,即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不敢是否明知,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与之有性行为的,一律界定为强奸,并没有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行为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更不用说把嫖宿幼女行为在细分为“明知型”与“不明知型”了。
因此,为了加强对幼女权益的绝对保护,防止"不明知"被嫖宿幼女者大加利用,法律应该坚守正义的边界,不让其朝着有利于某些人的方向偏移。
你可能想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