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如何成为一名“检察官”?
清代的“检察官”多数时候指的就是清代最高监察机构“都察院”所属的官员,主要包括御史、六科给事中。其中“御史”包括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清末增加至二十道)及监察御史等,职掌“监察百官、巡视郡县、纠正刑狱、肃整朝仪”等事务。而“六科给事中”则包括掌印给事中、给事中等,每科给事中各掌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稽察事务。
封建时代,统治者若想稳固自己对于天下的统治,对于百官的监察则是尤为重要的。
对于奉行“人治”的封建时代而言,官员廉洁奉公与否,就决定着这个国家能否兴盛,能否存在,百姓能否安居,能否乐业,正所谓“百官清,则政清;百官浊,则政浊”,可以说,在封建时代,官员廉洁问题是尤为重要的。
那怎样才能让官员廉洁呢?显然,让官员主动的廉洁奉公,这肯定是微乎其微的,毕竟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历史中才出了几个包拯、海瑞这般清廉的大清官呢?因此,要想让官员廉洁奉公,除了逼迫,别无他法。而在封建时代,逼迫官员廉洁的方法,就是监察,让一帮官员去专门负责纠劾百官、巡视郡县,让百官时刻处于被监察的紧迫感中,这样官员才不敢肆无忌惮的去贪污腐败,鱼肉百姓。
同时,正所谓“天高皇帝远”,君主作为最高统治者,他虽是天下的掌控者,但身居庙堂之上的他,毕竟也就是一个人,他显然无法去知晓天下所有事,也无法去解决天下所有事。因此,尤其是地方官员,即使他们犯法,皇帝也是多半是无从知晓的。但是,皇帝又不能不去管,一旦纵容地方官违法乱纪,那最终导致的结果只会是动摇国本,甚至是毁灭整个国家。
那怎样才能让皇帝知道地方官有犯法的事迹呢?显然也就只有监察,只有派遣一些官员去各州县代天巡狩,让他们去代替皇帝查访,及查证地方官的犯罪事实,然后上报皇帝,皇帝才能知道地方官的真实情况,也才能颁下旨意去处罚地方官,去警醒其他地方官员。
总得说,监察制度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尤为重要的事情,监察能否顺利的实施,它是事关国家的兴盛与存亡与否的,可以说监察兴,则国家兴;监察衰,则国家衰。而若想要让监察能够顺利且完美的在中央与地方实施下去,它是否能充分的发挥出整纲饬纪、绳愆纠谬、维护皇权、巩固统治的作用,这一切都取决于负责具体实施监察任务的监察官员,也就是清代的“检察官”们。
简单的说,若监察官员是一群不畏权贵,刚正不阿,并拥有良好的工作能力,则国家就会“庶政清平,群僚警肃”。反之,若监察官员是一群趋炎附势,胆小怕事,且腐朽无能的,则国家就会“百职怠弛,小人横恣”。
因此,作为肩负着“纠劾百官、巡视郡县、纠正刑狱、肃整朝仪、严肃纲纪、遏制贪腐”等重要职责的监察官员,历代统治者对其都是十分重视的 ,皇帝多将他们视为是“柱下一星、列曜太紫、下饬官方、上参国是”,也多将他们视为了解底层官员真实情况,及遏制贪腐,加强中央集权的一条最为重要的通道。
如此,正是基于监察官员对于一个国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有清一代,清廷是十分重视对于监察官员的选拔,将其视为国之大事,而为了选拔出合格的监察官员,使之监察制度能够在全国得到顺利的实施,清廷对于监察官员的选拔是极为严苛的,比其他官员的选拔条件都要来得高。
首先,我们都知道,清代因其统治者为少数民族,而非汉族,因此官员分满汉,六部有满汉尚书,内阁有满汉大学士,总之是多数衙门的官员都有满汉之分,监察官员亦是如此。而因清代是由满族统治的,所以对于满族官员的选拔,无论是尚书、侍郎,还是监察官员,相对于汉族官员,都是十分宽松的。
对于满族监察官员,在清代多数时候都是没有任何要求的,只要有人举荐,他就能做监察官员。到同治二年,同治虽颁下谕旨,定:“著即由各衙门堂官认真考试,择其通晓清汉文字品行端谨者,出具切实考语保送候简”,就是日后满人被举荐为监察官员的,不能再无条件的就录用,而需要通晓满文、汉文,方有机会担任。但是,同治之后,满洲监察官员的选拔虽有条件限制,可也仅仅只是要求通晓清汉文字,其他是别无所求。
因此,因满洲监察官员的选拔实在是太宽松,几乎就是没有任何限制,所以这里就不对满洲监察官员的选拔作出特别介绍,以下仅介绍对于汉族监察官员的选拔。
首先,清代规定汉族官员要想担任监察官员的,必须是“正途”出身,因康熙十九年(1680)定,汉官非正途出身者不准考选科道,即使是有人举荐,亦不能参加御史、六道给事中等监察官员的考核(雍正年间,因雍正急于整治吏治,因此曾在雍正五年(1727)至雍正十三年(1735)这段时间内对于监察官员采取不论出身的作法,“科道缺出,在京则令各部院堂官于各属司官内,不论科甲贡监择其勤敏练达立心正直者保送”,此时不论正途,还是偏途出身,只要有能力一概可做监察官员。不过到雍正十三年,因群臣的反对实在是过于强烈,因此即废除,重新规定只有正途出身的官员才能担任监察官员)。而所谓“正途”,据《大清会典》所载,进士、举人、贡生、荫生、监生等,均属正途之列。
当然,事实上,清代虽将举人、贡生、荫生、监生等均列入正途,可在实际的监察官员的选拔当中,多数时候却是不会将他们考虑在内的。首先,在嘉庆之前,贡生、荫生、监生多数是没有资格担任监察官员的,顺治十一年,顺治就定:“汉官由贡生出身者,不准考选”。而到嘉庆十一年之后,荫生才被允许参加监察官员的选拔当中:“荫生应否准令考选御史,例无明文。请旨,于考选御史条内增入荫生一条,准其一体考选”。
实际上,从《国朝御史题名》所统计的数据:“终清一朝,2153名汉族科道官中,95%是正途出身的,而80%是有进士身份的,即1770余人”来看,清代的监察官员多数是出自进士,其他的如举人、荫生等,他们很少能担任监察官员。
其实,想来也是,作为掌纠察百官的监察官员,在多数官员都是进士出身的情况下,如若他不是进士出身,而是举人,乃至是荫生出身,这势必会造成某些不便。与此同时,无论科举有何不公之处,从大环境来看,进士的学识、品性、见识等方面显然是要优于举人、荫生等其他正途出身的官员的。因此,从种种方面来看,由进士出身的官员前往担任监察官员,这无疑是最佳选择。
其次,清代除要求参加监察官员选拔的官员必须是“正途”出身外,对于参与考核的官员的官职也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当然,终清一朝,对于参加监察官员考核的官员的职务限制是多有变化的,但总体趋势却是越来越严苛。
首先在顺治时期,因清代监察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对于担任监察官员的官员的职务还处于较为宽松的状态,但也被限制在一个范围中,“选给事中、监察御史,以大理寺评事、太常寺博士、中乢科中乢、行人司行人历俸二年者,及在外俸深有荐之推官、知县考取 ”,就是顺治之时,能参加监察官员考核的官员,一般情况下,京官只有从政满二年的大理寺评事、太常寺博士、中乢科中乢、行人司行人等官员才能参加,而地方则主要从资历深,且富有政绩的推官、知县中选出。
到了康熙时期,对于监察官员的选拔开始侧重于从进士出身 、三年考满的知县中选出,而之所以会侧重于知县,主要是因为康熙认为“科道行取,原因亲民之官,谙悉利弊,得以据实指陈,有裨政治,且足鼓励人才。令督抚举贤能夙著者,亲加选用”,就是作为一县的最高长官,知县的政治经验显然是要比京官来得更为丰富,且在处理事情上也更为老道,知县经历过各种风浪的考验,有着较为丰富的突发事件的处理经验,在面对问题时往往能做到不失时机地,勇敢果断地处置。因此让知县担任“治官之官”的监察官无疑很是合适。
之后,到了雍正时期,对于监察官员中的“六科给事中”一职,雍正开始加以限制,这时只有曾担任过监察御史一职的官员才有资格参与“六科给事中”的选拔。而雍正之所以会严格限制参与“六科给事中”考核的官员的官职,究其原因在于“六科给事中”的职权太大,先不说他是纠察六部的存在,就单单是他拥有的“封驳”,即可封还皇帝失宜诏令,驳正臣下奏章违误的权力,他就不是普通官员能担任的,他是需要拥有极其丰富的监察经验的官员才能担任的,因此曾担任过“监察御史”的官员就绝对是最佳的选择。
同时,雍正时期,清廷逐渐放弃从各地知县中选拔出监察官员。而之所以会放弃主要有两点原因,其一知县正七品的品级实在是太低,骤然将他直接提拔为至少从五品的监察官员,这未免有些过急。其二知县为外官,多数知县是没有在京为官的经验的,因此他虽处理政务的经验很是丰富,但却是不熟悉中央朝廷政务的运行情况,因此对于其开展监察是很不利的。由此,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最终清廷是基本放弃了从知县中选拔出监察官员。
再之后,到了乾隆年间,随着监察制度逐渐趋于完善,其对于参与监察官员考核的官员的官职的限制也趋于定型。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乾隆颁下诏书,明确规定考选监察御史除翰林院编修、检讨与六部郎中、员外郎以及内阁侍读允许考选外,其他如主事、评事、博士、中书等均不准考选。自此,从嘉庆、道光,直至光绪,其对于监察官员的选拔,基本都依照乾隆的做法,以翰林院编修、检讨与六部郎中、员外郎为主。
从以上几朝对于监察官员原任职务的限制来看,我们不难看出,清廷对于担任监察官员的官员的能力和学识是十分看重的,毕竟作为“治官之官”的监察官员,在日常的工作中,他是需要涉及到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领域的,因此若没有渊博的学识,及丰富的理政经验,他是绝对无法胜任的。
而事实上也的确如此,无论是主事、评事、博士、中书,还是知县,亦或是翰林院编修、检讨、郎中、员外郎,这些无一例外都是底层官员(监察官员多数是从五品,要选拔只能是从六七品官员选出)中能力最突出,学识最渊博的一批官员,他们无论是在理政经验上,还是学识上,都是底层官员中最为顶尖的。
此外,因监察官员是“治官之官”,他不但需要时刻应对着百官的陷害,还要经常去完成皇帝所交代下来的巡视各州县的监察任务。因此,最适合担任监察官员的人选无疑是那些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中年官员,中年官员他既没有年轻官员的冲动,也没有老年官员的体衰,是既稳重,又有干劲。由此,嘉庆四年,嘉庆就规定:“各衙门保送御史,其年龄过轻者,固不便率行保列,如年逾耆艾各员,精力尚强者,仍准保送,以六十五岁为率,逾此者不准保送”,就是参加监察官员考核的官员太年轻的不能参加,而太老的,超过六十五岁的也不能参加。
最后,为防止监察官员与百官相互勾结,从而蒙蔽圣听,清代对于监察官员的家世也做出了一些限制。康熙三十年,清廷定:“凡父兄现任三品京堂、外省督、抚子弟,不准考选科道”,即三品以上京官以及地方督抚官员子女不得参与监察官员的选拔。
当然,以上有关于参加监察官员考核的官员的出身、官职、年龄、家世等限制,这只是硬性规定。清代,对于参加监察官员考核的官员还有着人品、知识、身心等三方面素质的软性要求。首先,监察官员可以说是百官楷模,他是百官的代表,因此学识肯定也是要渊博的,如若没有渊博的学识,他如何与那些拥有渊博学识的贪官污吏相斗争呢?因此,这也是为什么清代在选择监察官员时,要选择进士出身的官员为监察官员,因为在那个时候进士就是整个天下学识最为渊博的一批人。
其次作为监察百官的存在,监察官员本身就需要有着较为完美无缺的人格,若是他之前有贪赃枉法的事迹的,那他肯定是不能担任监察官员的,试想他自己都这么腐败了,还有什么资格去监察百官呢?因此,要想担任监察官员,其首要的条件,就是名身要好,至少不能有污点,只有这样他在就任监察官员后,他才能不被他人所威胁,从而影响他对百官进行公平、公正的监察。
再者,因监察官员的职责就是监察百官,所以他必须保证能“清廉耿直”、“刚正不阿”、“不畏权贵”、“尽忠职守”、“秉公执法”,“上之则匡过陈善,下之则激浊杨清,务求知而不言,言无不尽”,只有这样百官才能得到有效的监察,才能确保整个国家政治的清明。因此,清廷在选拔监察官员的过程中,是尤重人品,正如康熙在选拔监察官员时所说:“朕观人必先心术,次才学。心术不正,纵有才学何用”。
当然,在满足了以上条件后,只是意味着你有机会成为一名监察官员,若想成为一位真正的监察官员,你还得必须通过一年的试用期,“凡监察御史历事一年,考核实授”,就是试用一年,而后经过都察院的考核,考核通过即可正式为监察官员。
总得说,在清代,你要想成为一位“检察官”,首先你得品学兼优,名声、学识、品性都要好,要比其他官员来得更高些。再者,你必须得是“正途”出身,且最好是进士出身,而且你得年龄也不能太年轻,或者太老,最好是三四十岁。同时,在乾隆之后,你的原职必须还的是翰林院编修、检讨与六部郎中、员外郎以及内阁侍读,且必须还得有两年以上的从政经验,只有这样你才有机会做一个清代的“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