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每经记者:王砚丹 每经编辑:肖芮冬
4月14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公告,近期对《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4日。
证监会指出,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则为:一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取消期货从业资格管理,强化期货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二是保持《办法》总体框架基本稳定,完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和执业规范,与现行监管实践有效衔接。三是完善期货从业人员监管机制,压实机构的管理责任,促进期货从业人员合规展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总结了修订后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要点,共涉及五大方面。
要点一:期货从业人员需满足六个基本条件
《办法》第八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从事期货及相关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三)最近 3 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经届满;
(五)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离职管理规定的情形;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点二:取消从业资格管理相关要求,机构可要求从业者参与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修订后的《办法》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取消关于从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要求,并作出执业登记、变更和注销等衔接安排。这是从业人员管理最大的变化之一。
修订后的《办法》第九条规定,机构可以要求拟从事期货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参加期货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专业能力的参考;不参加期货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的,应当符合协会规定的豁免条件。
协会负责组织期货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和制定豁免清单。测试方案、大纲、科目和豁免清单等由协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组织实施。
要点三: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参与
修订后的《办法》完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增加禁止行为规定。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九条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不得做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
(八)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此外,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违规从事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
(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要点四:明确应建立长效合理的期货从业人员薪酬制度
《办法》新增专章规定机构的管理责任,明确机构对期货从业人员任职管理、职业培训、薪酬管理、行为管理、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压实机构责任,督促机构履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义务。
第二十六条规定,机构应当建立长效合理的期货从业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避免短期、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从业人员内部问责机制及离职管理制度,明确期货从业人员的问责措施和履职规范。
要点五:机构及其期货从业人员违规可被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惩罚机制:机构及其期货从业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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