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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和保护,防止商标被侵犯、滥用、仿冒等不法行为。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识别、区分等重要作用,是企业形象的象征。商标保护是企业合法竞争的基石,也是企业发展的保障和切入点。
商标保护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我国专门制定了商标法,明确了商标的定义、注册、使用等内容,并通过立法加强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同时,行政、司法、公安等机构加强了对侵权的管理和监督,依法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保护是全球化经济背景下,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必经之路。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企业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商标保护也受到了更大的挑战。因此,企业要通过加强对商标的保护,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在全球化的进程中,要加强与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高合作伙伴的商标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国际商标秩序和市场的公正竞争。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一些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其真正拥有者是长期使用并为培养该商标声誉付出努力的经营者,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或使用时,必然对该驰名商标及其拥有者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因而有必要对商标注册制作出例外规定,即根据具体情况商标权也可因其驰名而取得。《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示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如果一个驰名商标原本缺乏显著性,但由于长期广泛使用而广而周知,一般驰给予注册,如“青岛”啤酒、可口可乐,虽然反映了地理名称和原料,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备识别性,也被予以注册。3、赋予了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赋予了驰名商标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实现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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