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钦南法院”12月7日消息,近日,钦南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陈某平、李某林、黄某桂等5人团伙的倒卖文物案,依法依规惩治了这一批想通过倒卖古墓文物发财的犯罪团伙。
民族英雄冯子材之子冯相荣为自己百年归土后定制的文仕、武将、狮、虎各一对石刻雕像,存放于冯子材旧居。2006年左右,因冯子材旧居环境整治和规划需要,钦州市博物馆工作人员将该批石刻雕像暂放在冯子材墓旁。
2011年11月2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平、黄某桂、李某林、周某海、周某涛等5人驾驶车辆去到冯子材墓,陈某平、黄某桂、李某林一起使用一块木板将石刻雕像搬运、转移到车上,周某涛负责开车并在车上等候接应,周某海负责在现场附近路口望风。
盗窃得手后,被告5人将被盗石刻雕像运回桂林。为了牟取不法利益,由陈某平经手将被盗的两件石刻雕像变卖给阳某弟(已判刑),获取人民币约5000元。此后,阳某弟再将其收购的被盗石刻雕像变卖给他人,导致被盗文物至今尚未能追回。
冯相荣被盗石兽照片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鉴定评估:冯子材之子冯相荣墓前安设的5件石像生为三级文物。
陈某平等5人犯罪团伙落网后,由钦南检察院提起公诉,钦南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平、李某林、黄某桂、周某海、周某涛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倒卖文物罪,被告人归案后均有认罪认罚的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平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依法追缴被告人陈某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