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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邱华栋:建议降低文学创作收入税负

全国两会期间,来自文化艺术界的委员和代表们齐聚北京,积极建言献策。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书记、主席团委员邱华栋带来了两份提案,分别是《关于降低文学创作收入税负的建议》和《关于加强保护编剧合法权益的建议》。

邱华栋自己也是一位著述等身的作家,他熟悉文学行业生态,了解作家的工作和生存状况,针对作家们普遍反映的税收负担问题,他在《关于降低文学创作收入税负的建议》中提出个税法应充分考虑作家创作规律和收入特点,通过将稿酬等收入平均到几年计算以及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作家创作成本,提高其创作积极性。

在IP产业融合的今天,影视编剧也是一类重要的内容创作者。在《关于加强保护编剧合法权益的建议》中,邱华栋为权益时常得不到保障的编剧们发声,呼吁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的监管力度,保护编剧署名权,杜绝稿酬拖欠和剧本盗用乱象,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邱华栋:建议降低文学创作收入税负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书记、主席团委员邱华栋

降低文学创作收入税负

自2018年个税改革以来,很多作家持续反映,新的个税法虽然提高了综合个税起征点,但未充分考虑文学创作规律和作家收入现状,一些作家的税收负担并没有得到减轻。

邱华栋指出,从劳动周期来看,文学创作是一种特殊劳动,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尤其是经典与严肃文学作品的创作,从酝酿构思、素材收集、文本书写、修改润色、定稿交稿、出版印刷,到最终获得稿酬通常无法在一年内完成,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如果考虑到通过授权改编获得经济收入,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如《平凡的世界》创作用时6年,29年后改编的电视剧才上映,就大多数作家而言,一部作品能够销售火爆,或得到高额的改编授权费用,在整个创作生涯中可能只有一两次,但无论是稿酬还是作品特许权使用费,都需要按次预缴个税,并在单一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有违文学创作的周期规律。

同时,以写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作家,其写作事业与个体经营有很大相似性,在写作过程可能需要自行承担多项支出成本,如采访、差旅、资料、设备费用,在单个税收年度中,写作收入也许不能够完全弥补支出,有的作家甚至几年都没有创作收入,实质处于“亏损”状态。我国税法规定,个体经营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而作家的稿费收入和授权许可费用,并不会考虑此前几年的长期成本与“亏损”。

针对上述情况,邱华栋建议,应充分考虑作家创作规律和收入特点,借鉴一些其他国家的做法,将稿酬和作品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平均到几个年度计算纳税,如英国规定作家可以在连续两年平均计算利润纳税,澳大利亚规定作家为“特殊专业人士”,其收入纳税可以在五年内平均。

他还建议,应区分作家身份,对完全或主要以创作为收入来源的作家,规定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在纳税时允许从其收入中扣除(如设备、交通等成本费用),如爱尔兰规定作家销售其原创作品获得的第一个5万欧元所得给予免税待遇,通过税收减免政策,降低作家创作成本,提高作家创作积极性。

加强保护编剧的合法权益

好剧本是影视剧的基础,可在影视产业链当中,编剧却属于“弱势群体”,其权益常常受到侵害。邱华栋观察到,近年来,编剧维权事件频频引发关注。一方面,编剧的署名权得不到保障。影视作品在宣发时很少提及编剧,影视作品成片中编剧署名也被弱化,往往被写在十分不起眼的地方,更有甚者,一些制片方以“总编剧”“联合编剧”“副编剧”的名号,为没有参加编剧工作的人署编剧名。

另一方面,编剧的稿酬拖欠严重且存在盗用剧本的现象。许多编剧都有被制作方拖欠稿酬的经历,大部分编剧都被要求先提供剧本再付费,但是部分制作方在拿到剧本后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拒不支付稿酬,更有甚者,一些影视公司为了不支付稿酬,拿到剧本后一边对编剧表示对剧本不满拒绝签约,一边另找他人对剧本改头换面,剽窃其中的核心内容,编剧不但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其著作权也受到了侵犯。而编剧作为文字工作者,往往对法律问题不甚了解,甚至忽略,在签合同时注意不到不利条款甚至没有与对方签订正式合同,导致后期维权困难。

为此,邱华栋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署名规则和稿酬支付规则;加强对涉著作权纠纷影视作品的发行管控力度,引入监督惩罚机制,对于多次故意侵权的公司采取列入黑名单、罚款、取消其发行资质等措施,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