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些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想方设法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的执行,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4年,何女士为一笔2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出借人为黄女士。后该笔借款逾期未还。黄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何女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何女士因资产不足,该案债权仅获得部分执行。
2020年,黄女士获知,何女士的丈夫许先生在2015年花费2442万元给女儿小许买房。经打探得知,该笔购房款系何女士的父母转账给许先生,再由许先生转给小许。黄女士认为,该笔款项应视为许先生与何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许先生将其无偿转让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于是,黄女士将何女士、许先生及小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何、许夫妻二人向小许的赠与行为,并要求小许返还被赠与款项。
法院审理
关于许先生向小许账户的转款性质。案涉款项发生在许先生与何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虽然许先生主张该笔款项为何女士父母抛售股票后赠与小许的购房款,系小许个人财产,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能举证其与何女士对案涉款项的归属进行约定,故案涉款项应视为许先生与何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黄女士作为债权人行使的撤销权,能否及于债务人的丈夫许先生。因案涉转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许先生的赠与行为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案涉转款中50%即1221万元为何女士的个人财产。何女士在未能偿还黄女士借款的情况下,赠与小许购房款的行为损害了黄女士的合法债权。因此,黄女士有权请求撤销何女士赠与小许1221万元的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何女士赠与小许1221万元的行为,小许返还何女士1221万元。
鹏法君说法
黄文勇
福田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常会采取转让或者赠与他人财产的手段,危害债权人的债权。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来维护自身合法债权,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
鹏法君在此提醒,债务人应恪守诚信原则,按约及时偿还借款,不得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作为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