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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常发行计划”试点扩张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近日发布关于优化“常发行计划”(FIP)试点机制的通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切实增强信息披露的便利性和普惠性。

“常发行计划”试点是交易商协会为便利企业融资、优化注册发行服务、推进信息披露分层分类管理的积极探索和创新。

根据相关通知,本次优化取消总资产、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不再要求发行人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推动不同行业、资质、规模的高频发行人享受“常发行计划”制度便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需求。

与此同时,强调发行人合规性要求,秉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原则,突出对守规披露发行人的鼓励,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发行人不得适用“常发行计划”。

站在发行人的角度,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薛飘表示,“常发行计划”避免了发行人经营、财务、资信、投资者保护机制等基本信息的重复披露,减少后续发行的工作量,极大节约时间成本,为发行人进一步增加了发行窗口选择的灵活性,是支持高频发行企业融资的有力举措。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章旭喜认为,企业采用“常发行计划”更加重视募集质量,不仅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投资人的认可度,而且提高发行效率,帮助企业更好完成财务目标。

投资人则认为,“常发行计划”提升阅读便利,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建信理财固收部负责人武玮思表示,“常发行计划”信息披露内容精简、重点突出,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又提升投资阅读效率。后续发行只需披露续发募集,列示当期债项信息及对基础募集的补充、更新或更正,更加突出企业变化趋势,便于分析决策,真正实现几页纸读懂募集,同时也“倒逼”企业更加注重募集说明书披露质量。

与此同时,在该计划下,主承销商、中介机构等市场各环节都享受到了便利。

农业银行投行部副总经理杨军表示,本次试点条件优化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注册制内涵,是债券市场改革创新的里程碑试点。一方面,发债企业无论资产规模大小、信用资质强弱,只要满足“常发行计划”适用条件,都可以参与试点,更加契合“常发行”本质,也符合国际成熟市场最佳实践。另一方面,本次增加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企业参与试点的限制,对历史披露合规性严格要求,突出对守规披露企业的鼓励,规范与发展并重。

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文律师表示,“常发行计划”强化发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理念,强调其对基础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压实主承销商、律师等中介机构责任,其应按照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定独立对当期债项注册、发行阶段基础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履行中介机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从权责划分、归责认定等方面加强约束,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引导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共同营造债券市场权责明确、依法合规的良好生态。

自2022年4月试点推出以来,“常发行计划”大幅减少发行人重复信息披露,助力投资人提升阅读便利,强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归位尽职。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2月20日,“常发行计划”已累计支持41家企业采用“常发行计划”模式成功发行260只债务融资工具,合计3036亿元,试点企业包括央企、地方国企、民企等各类型企业,覆盖品种包括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本次优化扩容举措推出后,更多企业有望通过该机制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便利和注册发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