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需承担原告的债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望皇大主业在看过函后3日内本金160万元,约定以协议返还利息514849元及逾期罚息110650元。
4月4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3)沪0114执恢255号,执行标的为1810000。
据悉,此案起于上海坤为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8年11月7日,上海坤为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坤为地投资”)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皇台酒业”)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皇台酒业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坤为地投资借款160万元,借款支付至被告或被告指定账户;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被告收到借款之日起算;借款利息为年息15%,利息于借款三个月到期后偿还本金时一并支付;被告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告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自逾期之日起,未还款的部分除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利息支付外,还应就未还款部分加收每日万分之一的罚息。当年11月9日,坤为地投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皇台酒业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160万元。
2020年12月,坤为地投资委托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向皇台酒业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先后邮寄两份律师函,两份函均载明,望皇台酒业在见函后三日内按协议约定归还本金160万元、利息514849元及逾期罚息110650元,否则原告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皇台酒业分别于2020年12月23日、2020年12月26日收到上述函件,但均未向坤为地投资归还本息。
2021年2月25日,坤为地投资将皇台酒业诉至法院,并于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律师作为代理人,坤为地投资应向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缴纳办案律师费15万元。2021年5月8日,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向坤为地投资开具专用发票两份,发票金额总计15万元。2019年5月19日,坤为地投资向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5万元。
法院查明,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付款委托书》、银行转账凭证、《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函》、EMS中国邮政凭证、《聘请律师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凭,均可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皇台酒业向坤为地投资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坤为地投资已按约交付借款,皇台酒业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然而,其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其行为已然构成违约。坤为地投资诉请要求被告按约归还借款本金、期内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关于坤为地投资提出的律师费1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律师费支出为坤为地投资为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且该笔律师费的收费未超过法定标准,具有事实依据,于法不悖,因此,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坤为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元;
二、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坤为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期内利息6万元;
三、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坤为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9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18.6%年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15.4%计算);
四、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坤为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90元,减半收取计105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545元,由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