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的定义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
1、广义公权力系指,行政机关以片面决定造成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动,此一公权力的外观,有可能系法律行为之决定,如许可、执照等,亦可能为事实行为之公权力措施,如强制驱离等;不管属于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基本上,广义公权力行政系一单方之决定而造成人民权利义务的变动。
2、狭义公权力指国家行政权力,公权力是公共管理权力。即使按照后者,因为国家权力是最重要的公共管理权力,从而它也是最重要的公权力。可以认为公权力的基本涵义就是国家权力。
公权力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的团体或者个人。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制度、安全、秩序、社会基础设施等),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的权力
财政法规赋予财政法主体享有的某种权益。它表现为财政法主体有权实施一定的行为。根据财政权利的性质,财政权利可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财政实体权利包括财政立法权、预算权、征收权、支配权、收益权、减免决定权和财政监督权七大类。
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区别:
一、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摡念: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公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例如,债权和物权。
二、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区别
公权力的存在是为了保障私权利,解决私权利间的冲突。
公权力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
公权力是来自于私权利的授权,比如,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选举产生政府,正所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公权力的行使应以私权利的授权范围为限。
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区别:
(1)双方的拥有主体不同,权力为社会公共权力组织享有而权利为个人所有(2)权力重视强制与管理,权利重视权利人要求实现的价值(3)双方指向对象的确定性不同,权力指向的对象特定而权利则不一定(4)法律对于二者的要求不同,权力的行使不能放弃而权利可以放弃
1 公权力和私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 公权力是指政府、法律、法庭等公共机构对个体的制约和监管,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私权利是指个体在法律框架内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自由和权利,例如财产权、言论自由等。
3 公权力和私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冲突,需要依据法律和司法机构来进行权衡和决策。
正确理解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行使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掌握公权力的官员,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筹。
私权利,法不禁止,普通人就可以做。就是说,普通人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官员不可以。
老百姓不懂法,很少能钻法律的空子,官员懂法,又有权力,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但不允许钻,这是官员与普通人的区别,也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区别。
主观公权利是指公民权,是以国家与公民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为前提,指公民对于国家实施或不实施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请求权,通常与保护规范理论一同适用。
最初被用来解决原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后来主要用来判定第三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个人认为公权利可以是指公民权,或者是主观公权利。马克思认为社会成员应当区分公民(citoyen)与私人双重身份,前者是参与政治共同体即参与国家公共事务(参政)的政治人,公民权即“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属于公权利。(参见郭道晖:“公民权与公民社会”,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主观公权利”(das subjective oeffentliche Recht)理论,通常与保护规范理论一同适用。主观公权利以国家与公民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为前提,指公民对于国家实施或不实施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请求权。主观公权利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被广泛关注,标志性事件是最高法对刘广明诉张家港政府案的再审裁定中,运用了保护规范理论去判定原告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对这个理论研究得比较深入的有法大的赵宏老师,有兴趣可以看看她的论文。
其实这个问题问的真高端啊,考公务员行政法? 简单的来说主观公法上权利,指人民基于公法法规所赋予之法律上力量,而可为自己之利益,请求国家机关为特定作为、容忍或不作为之地位,相对的,行政机关即因负有一定之义务之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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