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幼儿园)、各民办学校:
为有力推动我市教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师德师风建设,现将《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教育局
2023年4月7日
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
第1条 为有力推动我市教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夯实师德师风建设,秉持监管有力、惩处有效、教育有方的工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以及《本溪市中小学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本溪市教师个人信用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等,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等)、校外培训等机构中有违反我市教师信用体系相关要求的工作人员。
第3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的统筹监管、指导及执行等工作。
第4条 失信教师的人员名单全系统公告。
第5条本细则与限制教学资格及有关待遇兑现相关联。
第6条纳入本细则的教师,视情节停止其一定期限的教学工作,停止期限不少于一年。发生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停止其两年以上教学工作。停止教学工作期间,薪资待遇兑现以处理决定为准。
第7条因严重失信被撤销教师资格或开除公职的人员,纳入我市教育系统不允录用人员名单。
第8条惩处期内,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可对被惩处教师给予以下处理:
1.失信处理意见纳入个人档案。
2.需按照学校要求从事辅助性工作,可依规参加政治生活和工会活动,但不得参与我市各级各类招生考试工作,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先、岗位竞聘的选举推荐。
3.学校每年对被惩处教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不达标延长惩处期限,延长期限不少于半年。
4.学校要定期对被惩处教师给予组织关怀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其直面所犯错误,重塑正确的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观,坚定其重返教学岗位的决心和信心,按要求参加岗位培训,巩固其教学业务能力。
5.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允许的处理措施。
第9条惩处期满,解除停止教学工作限制,允许其参加我市各级各类招生考试工作,恢复其教学工作,其他待遇的重新兑现以处理决定为准。
第10条纳入本细则但拒不执行的,从重追加其党纪政务处分。对落实本细则不力的学校(单位),按发生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根据《本溪市中小学校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追究学校(单位)相关责任。
第11条对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失信行为的惩处,参照公办在职教师执行。
第12条本细则由本溪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13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溪市教育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