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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十问十答(十五):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做定点采购的项目吗?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了解政府采购相关知识,我们汇集了政府采购中比较常见的一些问题,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了答案,以供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他行业人员参考学习!

Q1、招标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可以终止该招标活动吗?

答:不可以!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可以取消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都不能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Q2、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是否合规?

答:一般不得要求提供样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Q3、某单位把优先采购定点扶贫村农产品放在采购需求中,合规吗?

答:可以。在采购需求中写入供应商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单位定点帮扶贫困村的农产品,并不违反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19〕41号)规定,有关省(区、市)扶贫办要结合本地区脱贫攻坚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对贫困县推荐的农副产品及市场主体进行审核,并向国务院扶贫办报送本地区重点扶贫农副产品和供应商建议名录。产品和供应商建议名录要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优先支持参与全国民营企业“万企帮万村”行动的市场主体。

Q4、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要有投标保证金吗?

答:投标保证金并不是政府采购项目所必需的,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需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而且必须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Q5、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做定点采购的项目吗?

答:按照政府采购目录有关规定,定点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范围,当地已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涉及此项业务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由于种种原因,当地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涉及此项业务的,可以委托上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使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Q6、在开标前放弃投标但又反悔,还能不能继续投标?

答:可以。投标截止前撤回投标文件是投标人的权利,投标截止前投标也是投标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Q7、开标活动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可以参加吗?

答 :可以参加,但要注意,作为加入评标委员会的采购人代表不能参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Q8、开标现场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场,合规吗?

答:投标人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场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Q9、如何判定投标材料是“无效材料”还是“虚假材料”?

答:如何判定投标材料是“无效材料”还是“虚假材料”,无效材料只是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非虚假捏造。而虚假材料是为了谋取中标,故意提供虚假的资料,例如,提供虚假证书,检测报告等,性质完全不一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Q10、“废标”和“无效投标”有什么区别?

答:“废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整个招标活动予以终止或中标结果被废除的行为。“无效投标”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或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认定为不合格,而将其投标界定为投标无效。

有的供应商说“我被废标了”,这里的意思明显是“投标无效”,而不是“废标”。另外,很多从业者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活动中也经常误用“废标”一词。非招标采购活动正确的表达应为“采购终止”“谈判终止”“询价终止”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编后语:上述十问十答,是我们针对政府一些比较常见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重新遴选和审定的答案,希望可以帮助更多政府采购相关人员了解更多政采知识。如有不同见解或答案,欢迎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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