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如下: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门诊:直接在卫生院(所)记帐,患者本人或家属在处方上签名,但超过家庭帐户金额后自付。
2、住院:①本乡住院,直接在乡卫生院出院时核报,一般150元为起付线,线内自付,超过起付后按75%核报。患者或家属在处方上签名,医院在医疗证上登记。患者可要求医院尽量使用可报药品,医院用药每张处方不可报药费应控制在15%以内。
②县级医院就诊,应办好转院手续,在出院时直接在医院核报,一般350元为起付线,起付线内自付,起付线上按60%核报。
③在县以上或县外医院经县农医局批准的住院治疗,应带好以下资料到乡农医所核报:《合作医疗证》、住院发票原件(复印件无效)、出院小结、处方复写件、各 种检查报告的复写件(或复印件)、住院费用一日清单、转诊转院证明、《户口簿》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件。700元为起付线,起付线上按40%核报。
④住院补偿封顶线一般为20000万元。
3、门诊大病(慢性病是指:重症糖尿病、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需长期治疗的,可凭县级定点机构的检查、化验报告和诊 断证明,经县农医局批准后,到指定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纳入门诊大病统筹报销,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全年累计300元起补,500元以下补 10%,501-1000元补20%,1001以上补30%,每人年1000元封顶,结核病、皮肤病在县疾控中心门诊发生的费用参照此执行,(住院的按住 院标准补)。

特殊补偿规定
①手术产、产后并发症按住院补偿,每位补偿一般不低于200元。
②交通事故无第三责任赔偿的,凭原始发票按规定比例核准后一般给予30%的补偿,不纳入住院补偿,1000元每人年封顶。
③、住院床位费:县级10元/日以下,乡级8元/日以下。
④、二次或二次以上的住院间隔时间不超过三天可视为同次住院,其住院费用累加计算。
⑤、住院医药费补偿封顶线:每人年累计实报数一般以15000元封顶。
1、参加合医人员住院或特定疾病门诊患者在定点医院看病,可以实时联网结算报销,如因其他原因可以回合医办报销的。
其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垫支,并向医院索取疾病诊断证明,医院收费发票,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带备医院资料和参加合作医疗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银行存折(卡)并填写好合作医疗报销呈批表,由村委会审查并加具意见,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到合医办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2、由街道合医办初审资料。
3、再由合医办把审核资料送市社保局审批理赔。
新农合重大疾病的报销条件有:
1、报销的疾病范围有22种:包括原有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等8种重疾,以及新增的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等14种重特大疾病。
2、参保人当年度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的金额为参保人自付费用年度累积超过2万元的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付费用累积超过4万元的部分。
大病门诊报销的办理流程:
一、省内大病门诊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现场赔付,赔付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
二、省外大病门诊报销,应选择当地大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3个月内,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发票等进行报销。《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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