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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 人民日报评禁烟花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

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1月21日公布并实施。这是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共7章46条。

条例第4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条例

第5条规定,公安部门、安监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限放”还是“禁放”各地自行决定 基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属于地方事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为公共安全考虑,条例同时明确以下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后来对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各地有了调整,请查阅当地文件。

为坚决严防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事故发生,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县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可燃放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点除外)。可燃放区域中,以下点位禁止燃放。

1.文物保护单位周边20米。

2.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米。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周边60米。

4.35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及变电站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输电线路两侧30米、变电站围墙外30米;在重点时段,对1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及附属设施加强巡逻防护,以确保安全。

5.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医院围墙外10米,其余的门诊所、药店等不属于禁放点;幼儿园、敬老院周边10米。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周边150米。

7.重要军事设施周边10米。

8.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外,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周边60米。

9.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周边10米。

10.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周边10米。

11.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12.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周边10米。

13.建筑工地周边30米;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14.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 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15.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禁放区域为其本身。

16.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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