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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5项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3〕37-38号、86-92号)显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5项违法违规行为,合计被罚没合计三千一百八十七万两千七百元,7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七十一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不审慎等违法违规事实。青岛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对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李春雷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存在公司类贷款风险分类调整不及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审慎、贷后管理不审慎等违法违规事实。青岛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八十九条,对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没合计三千零八十七万两千七百元;对孙巨仁、姜伟、陈立国、肖卫国、高佳明、王平刚给予警告并罚款合计人民币六十一万元。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青农商行,股票代码:002958)官网显示,该行总部位于全国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核心区域,是经国务院同意的全国副省级城市中7家全市整体改制成立的农商银行之一,2012年6月28日挂牌开业,2019年3月26日在深交所上市,是全国最年轻的A股上市银行和长江以北第1家A股上市农商银行。 

  2022年,青农商行实现营业收入99.44亿元,同比下降3.4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17亿元,同比下降24.4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2.45亿元,同比下降25.3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75亿元,同比增长153.11%。 

  根据2022年年度报告,青农商行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青农商行职工监事孙从程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孙从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2〕21号),其女孙宜甲将持有的青农商行股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其父孙思平将持有的青农商行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