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婚姻法不保护女”的姐妹,你们,自己不是在气话?
接着上一集,这一集来讲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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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法》第九条,这样规定:“根据男女双方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的成员”。
你瞧,至少按照婚姻法,没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回事。你可以骂习俗,而不是骂婚姻法。
有些杠精:“但婚姻法没有企图修正这个坏习俗,无为即帮助。”
但你若问:要怎么“修正”?他们就不吱声了。
再来看第三章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从这条可以看出,《婚姻法》是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的。要知道,在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妻子是要随夫姓的。
第三章里的第二十五条引起的争议最大。
这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这一条的确有点不公平,忽略了对受害原配一方的补偿。
但国际上总体的趋势,也是“私生子”得到的法律权利,越来越倾向于和婚生子相同。因为担心私生子在受到歧视的状况下,缺乏经济来源,进而成为分子,扰乱治安。还是那句话,“法律面前平等”。
下一集,我们接着讲“离婚”这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