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产品打开市场而投入的一系列宣传活动而产生费用,在会计核算中这部分费用在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中核算,主要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公关设计费、以及上述与产品宣传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租赁费,等等。
在会计准则中规定业务宣传费按照实际支出金额进行入账,不需要计提,账务处理方式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这是会计上的处理方式,把全部的业务宣传费费用化处理,直接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
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不得在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也就是说在会计报表中全部费用化的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不能全部扣除,即使业务宣传费全部都有发票或者有效的凭据,也不能全部扣除,尴尬的事情发生了,每年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都要按照所得税口的限额标准即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限额计算扣除金额,在所得税汇算是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这无疑是不少初入企业的财务操作起来有些费劲。
为什么会导致这样的操作呢?这其实就是会计口径和税务口径不一致导致的,在实务中企业财务按照会计准则来处理账务,在纳税申报时又必须按照税务相关条款来调整纳税金额,实际上,企业做账更多的是为了纳税,因此就会出现以税务为导向的账务处理,比如最明显也是最常见的账务处理案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单位金额在500万以内的有的直接一次性费用化处理,这么做的依据就是税法规定企业购买单位价值在500万以内的设备可以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有些企业为了报税方便就直接一次性在账上费用化处理。这种处理方式是完全不对的,这就是税务和会计很明显的区别。
还有部分费用明细科目在所得税前扣除有明确的限额,例如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当年收入的0.5%,资产减值损失不得税前扣除,这些所得税前扣除都有很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不妨碍会计处理,税务和会计没有必要的联系,做账必须按照会计准则来处理,税法上的限额是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不涉及到做调整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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