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它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
文章目录: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它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坦哗法”。
(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受权性组
织。行政立法职权和权限须由法律特别规定。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
享有行政立法权。除上述指出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五个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特别授权的某些
组织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均无权从事行政立法行为。至于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和
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应视为行政立法行
为。其他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行政行为,所有法定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
关委托的组织都有权在其喊罩职责权限内实施,无须法律特别规定。
(2)行政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行政机关立法是代表国家
从事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特殊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具备法定
的职权,而且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例如,根据法律或法规的
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制定规章等。超越法律、法规
的要求或授权的事项立法无效,应予撤销。这是较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
为严格的特别限制。
(3)行政立法行为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富特定性。
前者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个别的;前者作出的
规定一经发布即对法定范围内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为后者提供依
据,并非对特定的人和事的具体处理;后者是依据前者的规定对具体人和
事作出的处理。
(4)行政立法行为较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长的时间效力。行政立法
行为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和无溯及力,它对同一类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复
适用,且只有向后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经履
行或实现即告消灭,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还可追究既往,如行政处罚行为就
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5)行政立法行为须遵循更为正规和严格的程序规则;而具体行政行
为的程序相对较简单灵活。而且两种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为
必须采取特殊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开发布;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可
以是公开发布的书面形式,或是一般的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6)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让渗行行为的不同还表现在其不可诉性上。根
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立法行为不能成为诉
讼或诉愿的对象,即对行政法规、规章不能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而对于
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诉讼
或申请复议。
政府立法和行政立法在以下五个方面存在差异:
1. 立法主体:政府立法闭隐念的主体通常是国家权力机关,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行政立法的主体则是有权行政机关。
2. 立法来源:政府立法的依据是宪法,以及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而行政立法的依据则是宪法,并基于授权法的规定。
3. 立法内容:政府立法通常涉及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而行政立法的内容则较为具体,通常涉及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
4. 立法效力等级:政府立法的效力等级通常高于行政立法。
5. 立法程序:政府立法通常需要遵循严携谈格的程序,以确保立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而行政立法在轿困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时,也需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总结来说,政府立法和行政立法在立法主体、立法来源、立法内容、立法效力等级以及立法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立法的主体不同;前者为有权的行政机关,后者为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2)立法的来源不同;前者来源于宪法规定和权力机关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后者则是来源于宪法的规定;(3)立法的内容不同;依据法律保留原则,基本政治、经世亮济、文化制度必须由后者立法;(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后者高于前者;(5)立法的程序不同,后者严格于前者;(6)立法的形式不同慎返孙,后者以“法典”或者“法”宽链的形式颁布;前者以“规定”等形式颁布;立法效果不同。后者稳定;前者适应性强。
以上是问答百科为你整理的2条关于行政立法的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相关行政立法的内容请站内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