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江西法院公开一起有关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判决结果。
据悉,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在没有取得某知名品牌授权的情况下,售卖印有该品牌标识的塑料外包装盒与纸盒。
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此包装盒与化妆品原料并运送至加工厂进行生产。2020年至2021年4月份,共生产了超8万盒该品牌眼影,并以6至14元一盒的价格,将成品销售到印度、中东、非洲等地,销售金额达42万元。另查明,黄某某加工厂加工的某知名品牌眼影均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在未取得某知名品牌授权的情况下,售卖印有该品牌标识的塑料外包装盒与纸盒,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案发后的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青眼:向世界讲好中国化妆品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