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如今的洗涤用品市场,洗衣液因为对皮肤更温和,逐渐被消费者接受。不同洗衣液产品宣称的性能形形色色,有的在包装上印着护色、留香字样;有的宣称去除螨虫,而去污、深层洁净,是洗衣液共同的性能标签。而消费者最在意的因素就是洗衣液的去污能力。近日,记者调查发现,市场上的洗衣液产品和宣传的效果相差甚远。
洗衣液产品去污力测试 效果差异大
在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测试工程师模拟消费者可能遇到的生活污渍,分别在测试白布上涂抹了植物油、火龙果汁和泥水混合物,随机选取了几款洗衣液进行了去污力的测试。
记者看到,几块测试白布洗涤之后,体现出来的去污效果,明显不同。
测试工程师随后对多款洗衣液进行测试,发现去污效果并不都是尽如人意,10桶不同档次的洗衣液当中,起码有3、4种产品洗涤后,测试白布上都留有不同程度的污渍。
检测工程师:表面活性剂决定去污效果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工程师 孙世英:总活性物质这个指标大于等于15%的,好一点。总活性物大于等于3%的,这个就很难保证它的洗涤效果,因为它的总活性物质含量实在太低了。
测试工程师告诉记者,洗衣液的有效去污成分,主要来自总活性物,也就是不少产品包装成分表里的表面活性剂,表面活性剂含量越高,洗衣液的去污力也最强。
记者了解到,目前洗衣液执行的是行业标准QBT1224,这个标准规定普通型洗衣液总活性物的含量应大于等于15%。记者在市场上看到的部分洗衣液,包装上都印有QBT1224的字样,也就是说,产品总活性物的含量大于等于15%。但是记者同时发现,还有大量的洗衣液宣称执行的,并不是行业标准,而是自己的企业标准。而通过测试发现,去污效果相对较差的,大多是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绝大多数产品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总活性物含量都不高。
个别产品总活性物含量仅为1%
记者对多款标称执行企业标准的洗衣液进行了查询,调查发现,不少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理化指标显示,总活性物含量都没有高于15%,标称的数值千差万别,有的是10%、8%,有的是5%、3%,有的企业标准要求甚至低到了1%。
总活性物的含量降到1%,去污效果会差到什么程度呢?测试工程师用这样的洗衣液对涂抹了水果汁、泥水混合物等污渍的白布进行了去污测试,洗涤后的白布上污渍残留明显,颜色较深。测试工程师用清水也对涂有同样污渍的试验白布进行了洗涤。结果发现,测试当中总活性物比例仅为1%,标记为3号的洗衣液,去污效果和标称为4号的清水洗涤的效果,视觉上相差无几。
部分产品标称执行行业标准却不达标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同样是标称执行行业标准,也就是总活性物含量应该大于等于15%的洗衣液,其去污效果却并不一致。工程师测试后发现,个别产品虽然标称执行的是行业标准,但总活性物实际含量远远低于15%。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工程师 魏东:它的执行标准是行标QBT1224,然后行标的标准是要大于等于15%的含量,而我们做检测,其中的含量只有1.7%,这完全不符合行标的标准。
记者了解到,虚标总活性物含量的现象,还存在于不少标称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中,测试工程师查阅一些产品的企业标准看到,其总活性物含量尽管已经低到了7%或8%,但是经过测试发现,实际含量却仅在1.6%、1.8%左右,远不及其标称数值,这也极大影响了这些产品的洗涤效果。
经过大量的记者发现,洗衣液产品虽然品牌众多,各种价格、各种档次的产品一应俱全,但是却存在去污效果差别很大的事实。不管是暗地里虚标,还是真实标注,总活性物含量已经呈现出越来越低的趋势。而这种有效去污成分的降低,势必会影响消费者的清洁体验。前不久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31款洗衣液产品比较试验报告,也发现部分产品总活性物含量明显偏低,去污能力明显较差。
中消协消费指导部副主任 赵宇:有些产品它的去污能力也是不理想,总活性物的含量也低于了2%,这个数值是比较低的。
记者了解到,2019年、2020年两年,洗衣液的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显示,不合格率从5%上升到9.1%,不合格项目都是总活性物和规定污布的去污力。海南、江西、山东、河南等地最新的洗衣液监督抽查,也都检出了总活性物和去污力项目不合格的产品。在浙江省,相关企业的11万瓶洗衣液,也因为总活性物不够、去污力不强被召回。而在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1年以来接到的洗衣液举报、投诉达到了533件,主要涉及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虚假宣传等问题。
标准未具强制性 生产者降低总活性物含量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的洗衣液标准还仅仅是推荐性的行业标准,大量的企业在标准选择上有更多的空间。因为不具备强制性,一些生产者开始逐渐降低总活性物含量。
一些企业早些年还要求总活性物含量尽量与行业标准接近,大都在15%,10%。而近年来已经开始公开、大幅度降低总活性物含量,从10%左右逐渐下降到8%、5%,甚至更低。记者看到的这个网店,销售的洗衣液页面上明确标称,总活性物含量就在1%-5%左右。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周洵:行业里面没有强制性标准,那么部分企业他们会自动地降低标准。来减少自己不符合自己宣称的这种标准,发生不合格的这种风险。所以简单来说就是降低他们企业的质量责任。
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不少生产者之所以毫不隐讳地一再降低总活性物含量,也有规避监管的考虑。尽管明知总活性物降到1%这种含量很难有去污效果,但是部分企业仍然在自己的企业标准里如此标注,因为从质量抽查的角度衡量,总活性物只要符合了执行标准规定的数值,它就属于合格品。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工程师 孙世英:有一些产品企标的限值就低到大于等于1%,大于等于3%就合格了,但是实际上总活性物含量无限制地往下降,甚至低到很离谱的程度。这对我们消费者是一个非常大的伤害。
从企业规模而言,不少企业规模不大,竞争力有限,在逐渐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多依靠降低成本带来的低价格,来吸引部分消费者。记者注意到,在电商平台,部分产品超过2公斤的大桶洗衣液卖到3块多甚至更低;在实体场所,大量的洗衣液产品在超市、小商店、药店甚至在社区养老中心抢占地盘,经常是打折促销,吸引消费。测试工程师透露,实现产品的低价格,往往要付出降低或去除一些有效去污成分的代价。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工程师 魏东:比如说磺酸,磺酸类的基本上原料它的活性是96%,如果说他为了节约成本,它可以将这个磺酸的活性降到80%甚至70%,这样厂家的成本就下去了,去污效果同时也就降下来了。
记者了解到,具有去污能力的总活性物,能占到洗衣液生产成本的25%左右,有的产品甚至可占到35%的成本。这也意味着,从总活性物含量上省的钱,就可以为企业节省3成左右的成本,其最终的销售价格就可能更具备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