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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

证券时报e公司讯,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