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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菱股票索赔案二审终审胜诉,律师出示最新索赔条件

  近日,索菱股份(维权)(股票代码:002766)股票索赔案获得重大进展。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代理的首批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原公司高管股票索赔案件,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这是该案获得的全国首批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原公司高管的终审胜诉判决。

  2021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俞某3人诉索菱股份及原公司高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在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扣除系统性风险测算后,索菱股份应当对投资者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实施、操纵虚假陈述行为的4名原公司高管对索菱股份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原公司高管对索菱股份赔偿义务的1%至6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下达后,索菱股份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广东高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处理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28日,索菱股份管理人发布《关于收到投资人重整投资款的公告》称:“截至目前,全体投资人重整投资款44,100 万元已经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在2021年12月27日前全部支付完毕”。索菱股份重整方案是每家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数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的部分,每100元受偿转增股票8.5股,抵债股票抵债价格为11.76 元/股。

  章祥兵律师认为:根据索菱股份重整方案,以及广东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的不仅索菱股份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公司高管也要对索菱股份的赔偿义务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受损股民实际获赔概率大增。

  索菱股份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0日。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受损投资者须抓紧诉讼。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索菱股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索菱股份维权入口)

  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买入索菱股份股票,并在2019年4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