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沈某在某数据公司担任大数据开发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实行工资保密制度,员工不得向第三方有意透露工资,也不许询问或攀比工资,否则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6月4日,公司以沈某主动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信息,严重违反相关约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沈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仲 裁 结 果
仲裁委支持了沈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沈某泄露个人薪资系故意为之,且其行为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仅以违反约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苛,系违法解除。
案 件 分 析
目前,法律没有禁止企业采用薪酬保密制度,因此,企业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但是应充分考虑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因素,在处理违反制度的员工时更要做到充分举证。
从合法性上看,薪酬保密制度应履行民主、公示程序,且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不当限制、排除员工的合法权利。从合理性上看,由于薪酬保密制度必然会减损员工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因此,企业薪酬的等级体系、岗位差距以及操作程序应以公开为准则,薪酬保密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与员工的岗位性质相契合,对于员工违反薪酬保密制度的处罚也应当根据情节的轻重有所区别,不能不论后果一刀切。
本案中,沈某虽然泄露了薪资水平,但公司没有证据显示他是故意为之,也没有证据显示他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明显过当。
(作者:李能娜 宋子懿 北京白话劳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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