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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鱼跃医疗被处以270万罚款,市监人士称下一步或查P药、抗原盒炒卖

  因哄抬血氧仪价格,“家用医疗器械第一股”鱼跃医疗(002223.SZ)被行政处罚270万元。

  “疫情防控物资一直都是检查的重点和敏感领域,此次镇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鱼跃医疗的行政处罚,对市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一位药监人士告诉第一财经。

  “这一处罚的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下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一名曾在价格主管部门工作、具有行政执法经历的律师对记者表示,该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哄抬价格”是判定依据

  在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第五批查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中,“鱼跃医疗哄抬血氧仪市场价格”就是其中一例。

  其它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的情况还包括:三好医疗擅自生产防护服(未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泰大药房哄抬布洛芬零售价格、潞川康健大药房销售未注册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等。

  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20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官方对该《指导意见》解读称,一方面,哄抬价格的行为认定,并不以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实际已经推高商品价格为必要条件,如果经营者相关行为已经具备推动价格上涨的重大可能性,即可以价格违法行为论处;另一方面,认定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不需要证明经营者有主观状态,不论经营者是否对价格哄抬行为的效果有清醒认识、或者没有清晰预判,经营者往往具有追求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上涨的心理。

  据第一财经2月1日报道,鱼跃医疗在2022年12月血氧仪生产入库平均成本比2022年11月上涨47%的情况下,销售平均价格上涨了131.78%。去年前三季度,鱼跃医疗实现营业收入51.16亿元。

  涨价应考虑社会效益

  根据《价格法》第二章第八条,经营者对产品进行定价的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上述律师表示,在市场供小于需的情况下,适度涨价属于正常的市场调节行为,经营者有权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对于涨价幅度,经营者应当依据当时的生产经营成本,并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此外,作为民生商品,尤其是在防疫特殊时期,经营者的定价行为需要考虑到一定的社会效益。”该律师称。

  去年12月初,市场监管总局就曾发布“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称,面对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监部门将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等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提醒告诫。

  为何此次执法选取价格法作为执法依据,而没有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宗杰对记者表示,后者调查取证时间周期较长,执行难度和不确定性较大。

  “对于防疫类民生物资,及时地保证市场供给价格稳定,对哄抬价格的经营者提出教育和警示,可能是执法初衷。由此,涵盖所有相关市场主体、执法效率更高而成本、风险性更小的价格法显然更适用。” 郭宗杰说。

  前述律师表示,过往,价格法执法的周期较长,一般长达1至2年,在鱼跃医疗案例中,从调查取证到公布处罚结果仅花费了1个月左右时间,这表明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防疫物资严监管的决心。

  为何没有按照“违法所得”判定罚金?

  在郭宗杰看来,这和执法难度较大不无关系,“在通过价格法执法的案例中,违法所得一般难以计算。以此案为例,执法部门一方面难以判定相关市场和该经营者销售此产品的正常利润率,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供需关系是变化的,‘违法所得’涉及的时间范围和商品数量均难以界定。”

  郭宗杰还表示,在判罚之后,消费者在此前高价购得的血氧仪,很难找商家去退回差价,“执法部门可以对‘哄抬价格’进行明确判定,但要认定真实价格却比较困难,后者需要综合考虑商品种类、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加价行为的主观恶劣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此外,由于该商品并非政策指导定价商品,监管部门要给出‘合理定价’,本身也比较困难。”

  涉疫物资经营者如何做

  目前,多地仍在开展防疫物资价格监管工作专项检查。那么,在镇江市场监管局对鱼跃医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在其他地区,是否也会对哄抬防疫医疗物资的行为进行事后监管?

  前述律师认为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因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只要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内,都可以进行追溯。

  郭宗杰则认为,“打击哄抬物价,更多是教育和警示。如果已经起到作用,及时制止了这种违法行为,其他地方不一定继续采取行动。”

  下阶段,相关企业应注意哪些合规事项?

  一位东部省份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建议,第一,在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紧缺时期,价格波动是百姓最为关心的,市场反应也最敏感,企业尤其要具备法律意识,注意自身行为,避免包括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非法囤积等行为;第二,企业可以定期查询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在一些专项检查发布之前及时做好自查、纠正。

  该人员称,下阶段,仍然会开展一些针对涉疫情药品和医疗用品的专项检查,不排除会对个人倒卖辉瑞新冠抗病毒药物、抗原检测试剂的行为作检查,“辉瑞的Paxlovid(奈玛特韦/利托那韦片)、印度的仿制药等一度以超过1万或2万元的价格交易,显然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