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法律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一次机会,可有的人却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还是落得身陷囹圄的后果。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执行了逮捕。八师石河子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局组织20多名社区矫正对象全程旁听了此次庭审。
今年3月的一天中午,李某与朋友聚会期间喝了不少酒。散场后,李某抱着侥幸心理驾驶同行人员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当场抓获。经鉴定,李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毫克。
在此之前,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7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缓刑是指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但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依法数罪并罚。
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依法撤销了对李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李某悔恨地低下头,当庭表示服判。
宣判后,主审法官当庭进行了警示教育:“古语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李某本来有一次缓刑的机会,但他并没有珍惜,反而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管规定,再次触犯法律,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这个案例让大家看到了守法与违法的不同后果。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监管规定,好好珍惜今天的自由。缓刑也是“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自觉遵规守法,接受监督教育,且“刑”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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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丨谭飞健 安秋旭
编辑丨贺冰
编审丨李秀 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