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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打人,网约车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羊城晚报记者 何昱 董柳 通讯员 郑育婷 谢平 赵云川

5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广州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现场公布了有关录音录像遗嘱效力的认定、买房“跳单”拒付中介费的判罚、网约车司机打人其网约车公司是否承担部分责任等十件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冯某强诉冯某佳等人继承纠纷案中,梁某桂分别于2011年7月及2014年3月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名下的股份及属于她的房屋份额指定由冯某强继承。后冯某松及其妻梁某桂先后去世,冯某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其母亲的遗产适用公证遗嘱继承。冯某佳对公证遗嘱不认可,提交录音录像,拟证明梁某桂欲将财产由5个子女平分。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对该录像遗嘱进行了在场见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涉案视频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故对冯某佳等人认为涉案财产由当事人双方各占五分之一份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买房被恶意“跳单”,中介公司可起诉维权

在某代理公司诉吴某、冉某中介合同纠纷案中,吴某委托某代理公司独家包销,代为出售其名下的别墅,房屋成交后支付中介服务费。之后冉某与某代理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书》,承诺在成功购入物业后支付佣金。某代理公司向冉某推荐该套别墅,后吴某与冉某签订交易买卖合同,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某代理公司知悉后遂提起诉讼,请求吴某、冉某二人分别支付中介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通过对本案证据的综合分析,足以认定吴某与冉某已构成“跳单”行为。本案一审判决酌情确定双方分别支付中介服务费1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跳单行为,本案判决对买卖双方利用中介信息而实施恶意“跳单”行为作出司法认定,对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引导作用。

网约车司机打人,网约车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在张某诉周某、某科技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张某在某科技公司APP上下单叫车,司机周某在车上殴打张某。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张某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和周某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某科技公司辩称其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下,网约车业务中,网络平台应当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某科技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的义务,故酌定判决某科技公司对周某所承担赔偿责任的20%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