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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法院 | “圆桌调解”真高效 化解矛盾促营商

为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高效快速化解民商事纠纷,光山县法院设立司法为民“调解圆桌”,畅通双方当事人沟通渠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光山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管余晶通过“圆桌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借款合同纠纷。

2020年12月,被告夏某甲在原告某银行借款15万元用于采购货物,约定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其弟弟夏某乙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目前借款合同虽还未到期,但夏某甲未按约定继续偿还利息,存在可能违约情况,该银行为维护自身利益,将夏某甲及夏某乙诉至法院。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夏某甲承担主债务,应按期偿还本息,夏某乙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夏某甲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光山县法院执行局第一时间向夏某甲、夏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夏某甲依旧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也拒绝沟通。为维护银行方胜诉权益,早日解决纠纷,管余晶副院长在了解案情后,及时与夏某乙取得了联系,组织夏某乙来法院与银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夏某乙认为该笔资金自己并未使用,不应该由自己偿还。管余晶副院长对于夏某乙的心理表示理解,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其连带责任人同主债务人有同等责任,在他法情兼顾的劝导下,夏某乙明白了连带责任人应履行的义务,表示会在一周内兑现该笔借款的利息,并劝告哥哥夏某甲尽快偿还剩余本金。至此,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光山县法院始终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不断探索善意、文明、多元、高效司法举措,切实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断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护航企业发展,以司法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县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作者:吴宣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