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这是一份顺势而生的职称评审规范文件,其中对于有学术造假“黑历史”的申请人来说,则无异于一记重拳。规定一方面强调要规范职称评审,另一方面把学术不端行为纳入诚信系统,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抓手,是很有意义的。
近几年,学术造假事件层出不穷,涉事方既有科研人员,也不乏其他有社会影响力的公职人员等,造成很不好的社会影响。
该规定由过去分散的政策上升为统一规定,由一般性政策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从职称评审方面,对此划出红线: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这是一种立体的防范和惩处的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各个职称评议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担当起甄别学术造假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如何行使这个权利和义务,却不是“立竿见影”的功夫,而是需要“费思量”。首先,这需要一个程序,比如职称评议委员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请人学术材料进行核查,这就涉及人力、物力、经费的调用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细化。不然,就可能杂乱无章,走了过场。
其次,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中,涉及对科研诚信和学术造假的惩罚,也需要在实践中的权衡,一方面,希望相应举措能够有效遏制造假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在惩罚的同时也要避免污名化。比如对查阅诚信档案相关的权限作出限制,不能对所有人开放,以免引发过度的舆论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