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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通报典型案例!周某、高某、房某....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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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是安全行车的前提

潍坊公安交警严查酒驾不放松

在如此高压整治态势下

仍有驾驶人触碰法律红线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

哪些“酒司机”在以身试法

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警示教育 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一

6月4日晚22时许,驾驶人周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经济区泰祥街月河路路口,被经济交警当场查获,检查后发现该车驾驶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是对该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驾驶人酒精含量为8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经了解,周某晚上八点左右,和两个工友吃饭,期间喝了两瓶啤酒,吃完饭后,不顾工友劝阻,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泰祥街月河路路口,被交警查获。

驾驶人周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随后民警将周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样提取。

案例二

6月23日凌晨2时51分,青州交警队七中队民警巡逻至青州市玲珑山路与尧王山路交叉口,对一辆牌号为鲁V7**99的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高某涉嫌饮酒驾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高某酒精含量为9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高某称,当晚与朋友聚餐,期间喝了几瓶啤酒,自以为已是凌晨交警都下班了,便心存侥幸驾车回家,不想途中被查。民警对于高某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带往医院采血送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6月9日22时许,房某驾驶鲁GW**92号小型轿车,在昌乐县一停车场由南向北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随即向昌乐交警报警,经交警呼气式酒精检测,房某酒精含量为22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经了解,驾驶人房某当晚和三个朋友吃的饭,期间喝了两杯白酒,吃完饭后,晚上十点左右驾驶小型轿车沿新昌路由南向北行驶,沿商城内道路驶入三楼停车场,在停车场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执勤民警查获。

该驾驶人房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随后民警将房某带至昌乐县齐城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

6月29日14时25分许,驾驶人段某驾驶牌号为鲁HX**03的小型轿车沿坊子区恒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坊子区恒安街凤栖墅门口时,被坊子交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检测,结果显示为50mg/100ml,段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做出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五

6月29日14时许,杨某驾驶号牌为鲁GV**01ZS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高东路时,被高密交警东北乡中队当场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杨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通过核实驾驶人信息,发现杨某还存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随后,民警将杨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

目前,案件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六

6月21日晚0时55分左右,潍城交警二中队民警巡逻至向阳路与丁家老过道路口,对一车号为鲁V***6R的小型客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存在酒驾嫌疑,经交警对其酒精呼气检测,驾驶人曲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经询问,曲某与朋友在丁家老过道一家酒店喝了一杯白酒,喝完后,打算将车开到向阳路再找代驾,没想被交警查到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曲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七

6月21日23时40分许,安丘交警官庄中队民警巡逻至人民路与华安路路口时,一辆无牌本田摩托车发现警车后,随即拐进了路边小区。10分钟后,摩托车驾驶人从小区行驶出来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民警发现驾驶人满脸通红,浑身酒气。经民警对驾驶人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体内酒精含量10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当民警要求其出示证件时,李某称还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且未悬挂机动车车牌。目前,李某血样已被送至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八

6月18日当日22时许,奎文交警大队特勤中队在福寿街新华路北侧开展酒驾集中整治,一辆车牌号为鲁VK**5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着新华路由南向北至福寿街北侧时,因酒后驾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即,民警对驾驶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 4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后经民警核实,发现驾驶人车某持有A2驾驶证,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并且驾驶的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车某因 驾驶报废车,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500元,收缴报废车的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准驾车型不符被处以罚款1200元的处罚。

案例 九

6月4日晚22时许,魏某驾驶车牌号为鲁GD**2H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经济区泰祥街月河路路口,被经济交警二中队民警依法拦停检查,经对魏某呼气式酒精检测,魏某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经了解,当晚魏某由于心情不好,独自一人在玄武街虞河桥喝了2两半白酒、3瓶啤酒。喝完酒后,自己驾驶摩托车回家,当行驶至泰祥街月河路路口处时,被交警抓获。

驾驶人魏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随后民警将魏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样提取。

案例十

6月24日晚,高新交警在玉清街高一路东200米处设卡开展酒驾查处行动,当检查到一辆车号为鲁GH**9U的小型普通客车时,酒精快速检测棒显示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执勤民警立即要求驾驶人下车进行进一步检测。

经酒精呼气检测,显示驾驶人酒精含量为46mg/100ml,证实驾驶人赵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经民警进一步调查,赵某中午12时左右在自己家独自喝了2瓶啤酒,随后其一直休息到晚上,期间并未再次喝酒。当晚20时左右,其认为距离自己喝酒已经过去一段时间,而且自己喝的不多,随即驾车准备前往学校探望孩子,当其行驶到玉清街高一路东2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民警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罚。

所有的酒后驾驶

说到底都是侥幸心理在作祟

“就开一小段没问题的”

“开了也不一定被抓啊”

殊不知,一时的侥幸

有可能造成终生遗憾!

潍坊公安交警提醒

请广大驾驶人

以此为戒,切勿侥幸

平安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来源:潍坊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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