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二级以上
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黔卫健发〔2021〕17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省级医疗机构:
为推动我省临床营养科发展,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贵州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贵州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一、管理、科室及面积
(一)管理。临床营养科须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科室。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包括营养门诊、营养诊断室、营养食堂(医疗膳食配制室)及肠内营养配制室等。
(三)面积。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总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
二、人员
(一)临床营养科医师应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并经临床营养相关专业培训合格。三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2人营养科,二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1人。人数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二)临床营养科护士应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护士,并经临床营养相关专业培训合格。三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2人,二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1人。人数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三)临床营养科技师应经临床营养专业教育培训合格,技师与医师比例应至少达到1∶1。
(四)设置营养病房的医疗机构,人员除须满足以上条件外营养科,还应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人员配备要求。
(五)三级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以上相关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二级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中级以上相关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三、设备
(一)营养门诊及营养诊断室。至少配备人体成分分析仪、身高体重秤、皮褶厚度仪、握力计、血压计、玻璃纤维软尺、仿真食物模型、营养分析和评价软件等。
(二)医疗膳食配制室。至少应分为食品库房、准备间、烹饪间、餐具清洗消毒间及膳食分发间。至少配备食品加工、制作、冷藏、储存、运送的炊具及设备,以及食物称重、称量器具。室内不得有明沟,符合卫生、防火要求。
(三)肠内营养配制室。至少配备净化工作台、微波炉、电磁炉、冰箱、操作台、药品柜、蒸锅、清洗消毒设备、计量仪器及各种配制容器等。
(四)信息化设备。至少配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应当配备与医疗机构HIS、LIS等信息系统相链接的临床营养诊疗系统。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