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是指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合法交易行为与违法交易行为及其客观后果的总和;广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管理主体的管理行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行为、市场消费主体的购买行为及市场交换客体的数量与质量作用于市场及其客观后果的总和。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⑴ 市场准入和退出秩序。进入市场的经济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才有进入的资格。同时,退出市场也必须有一定的规则。⑵ 市场竞争秩序。垄断阻碍竞争,必须防止。竞争也必须使用正当手段,不能用倾销等办法打击竞争对手。⑶交易行为秩序。交易行为应以诚信为本,买卖自由、买卖公平。不能强买强卖,不许用欺诈手段进行交易,严禁以假冒伪劣商品扰乱市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市场经营者文明公约
为了进一步实现规范化管理,保证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维护广大客户的利益,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做好文明经营和文明服务,特制定文明经营服务公约,望大家互相监督实施。
一、 自觉遵守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市场秩序。
二、 交易要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 对销售的商品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价格政策,严禁非法
牟取暴利。
四、 共同维护市场清洁卫生,不乱扔垃圾烂菜,废包装物品在
货位附近集中堆放,以便清运。
五、 卖方客户自觉按指定货位摆放商品车辆,做到整齐划一,
买方车辆按顺序进场,上货时让开通道,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阻碍交通,不准在场外交易,以防上当受骗。
六、 买卖双方都要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互相尊重,不打人骂
人,发生交易纠纷,要合情合理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的,交由治安办公室处理解决。
七、 遵守管理规定,维护市场秩序。公平交易,秤准量足,不
欺行霸市,不强买强卖,不就地转手加价倒卖,不坑骗对方,更不得偷窃他人财物。
八、 经营者要按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和税款等,不瞒报数量、
金额。
九、 不转让转租市场的磅砰、棉被、苫布等。不从中渔利。
十、 维护市场治安秩序,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不违法乱纪。
十一、 仪表端庄,服装整洁,不穿拖鞋,不光膀子。
十二、 经营时间内不能吸咽、酗酒、打扑克、聚众赌博、 不
得大声喧哗。
为了搞好市场的场容、场貌,维护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购物环境,维护市场公共秩序及市场安全,特制订本公约,以求共同遵守。
一、商户在市场内开展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西安市工商、税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市场信誉。
二、维护商户的合法经营权益,公司对市场有管理、维修责任,以保障市场的正常使用,并为商户创造一个安全、清洁、舒适的经营环境。
三、商户不得占用约定铺位外的楼面,不得占用邻近的公用通道。
四、商户和公司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时,商户可在另行约定的时间内,于另行约定的场地从事促销活动。
五、公司提供良好的经营场地,适于经营。包括良好完整的场面、良好完整的水电、消防系统、良好完整的柱子、墙面、电梯及卫生间等公共功能系统。
六、商户不得在经营场地内私自制作和挂贴广告、宣传品及其他展示物品。如确有需要,可向公司提出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如商户未经公司许可而自行挂贴展示宣传物品,造成外观影响,公司有权制止并处罚。
七、商户可向公司申请内外部广告位,有偿使用。
八、在经营商铺内,商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存放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危险品。若有违反并造成严重后果,概由商户自行承担,触犯法律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公司为商铺提供24小时安保服务,保证市场整体经营及商品安全。但商铺必须做好对自已经营场地的商品保护,公司不负责商铺商品数量的管理,不对商品数量的短少负责。
十、经营场地内的商品归商户所有,实行自愿保险,费用由商户负担,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若商户不买保险,发生意外的重大损失时,公司有义务协助公安部门的调查,但不负责赔偿。
十一、商户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安全防火的各项规定,与公司签定且严格履行防火责任书,保证自已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店铺进行装修及日后经营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灭火器。
十二、商户必须自觉维护和保持市场内的清洁卫生,门前卫生实行三包。不得乱扔瓜皮果皮及饭盒等杂物。
十三、商户在经营时间内不得在经营场所内高声喧哗、打闹、不得聚众闹事、不得从事与核准经营范围无关的其他活动
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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