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袭警案件并当庭宣判。通过对大墙内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办理,打击和惩处了服刑罪犯中抗拒改造的顽劣分子,警示和教育了大墙内广大服刑罪犯,保障了监狱干警日常的执法管理权威,维护了监管场所监管秩序的稳定。
案情回顾
服刑人员张某某、张某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三监区出工期问,因琐事挑衅袭击正在执行看守任务的狱警,经审理查明,其二人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张某某、张某二人被以“袭警罪”被提起公诉,因其二人系在押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张某某、张某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不能视为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被法院裁定的减刑依照法定程序自然失效,经减刑裁定各自减去的1年2个月刑期、2年2个月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由此可见,罪犯重新犯罪,不仅严重危害了监管秩序,自身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法官提醒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安宁的职责使命,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不仅侵害了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侵犯和法律权威的践踏。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面对警察执法时,请多给予理解和支持,切不可罔顾法律,不懂法而违法,害人害己害家人。同时向每一位在平安建设中奋战一线的人民警察致敬。
这起将“公堂”搬到监狱的特殊庭审,是深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主题教育走深走实的一个缩影,不仅有效打击监狱服刑人员再犯罪行为,也起到了教育、震慑作用,促使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服从监管,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下一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与检察院、监狱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监狱管理秩序安全稳定。
来源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编辑 曾佳佳
流程编辑 马晓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