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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低保新政

本报8月21日讯(记者兰萃通讯员 王辉)近日,市民政局牵头出台《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从加大扩围力度、强化急难救助、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办理流程、强化保障措施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鼓励困难群众就业。规定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每月所得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超过低保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予以扣减。对因就业创业等产生的租住房屋、往来交通等必要的就业成本,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按照低保标准的30%在每月就业收入中进行扣减。对就业后或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维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变,同样享受低保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低保家庭中参加城乡公益性岗位的、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的、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母亲、怀孕的妇女、抚养学龄前儿童的单亲监护人等五类人员就业的,按低保标准扣减就业成本。

租房支出可适当抵扣。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无固定住所而租住普通住房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可在认定收入时予以扣除。

持有车辆可申请低保。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的特殊困难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但确为保障其疾病治疗或残疾康复等基本生活所需且现值(以车辆保险评估价值为准)不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在核算家庭财产时可予豁免。

购房可申请低保。在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之日前1年内购置家庭生活必需唯一普通住房的,不作为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排除情形。

金融资产可适当豁免。以低保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作为家庭唯一或主要收入来源形成的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人均数额分别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部分,在复核家庭财产时可予豁免。

实行审核确认“三合一”。加强低保、特困供养对象认定与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衔接,将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三合一”,实行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一次审核确认,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