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克鲜
1月8日,湖北襄阳的李女士丢了一个钻戒,报警后民警通过监控发现被3岁男童小明捡到,于是找到小明父母让其归还戒指。小明父母表示,小明将戒指带回家后,当做玩具放在嘴里玩。小明父母认为该动作比较危险,便“将戒指丢掉”了。
李女士认为小明父母没有尽到对拾得物保管的责任,要求赔偿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小明父母认为,他们并不知道戒指的真正价值,没有故意丢失。之后,在警方的调解之下,小明父母愿意在2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情得以解决。
小明的父母同意赔偿了,网友却不乐意了。很多人觉得家长就不该赔,李女士自己弄丢的钻戒,为什么还让别人赔?还有人问,如果家长没在意小孩子捡到又丢了,那还要家长负责么?
也有人怀疑,家长可能把钻戒藏起来了,所以愿意赔钱和解。但考虑到钻戒的回收价格远低于售卖时的价格,这个观点似乎不太站得住脚。网络上多数声音还是觉得家长赔钱很冤,不该接受调解。
丢掉遗失物需要赔,这类事件并不罕见。去年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过一个类似的案例:
男子韦某在路上捡到万元金手链后,认为“是不值钱的东西便丢弃了”。失主提供了金链的发票等证据,监控也拍到是韦某捡了链子,最后法院判决韦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失主8376元。
有律师在解释此类案时,强调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律义务。其实,我国《民法典》(更早的1980年代的《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都希望通过法律规定引导公民向上向善、合理分摊行善的成本、遏制贪婪的念头。
因此,法律原则上树立了三个标准:
一是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二是“不能让好人吃亏”,即失主要支付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是对“人性的B面”做了兜底性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在人们捡拾遗失物之后,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心态下毁损、灭失遗失物,或将物品占为己有,所以要做必要的防范。
回到本案中,3岁孩子被监控拍到捡了钻戒,家长说一句“丢了”就以为不用还,恐怕不行。如果真打官司,可能会参照前述广西崇左的判决,由拾得人承担不低的损失责任。
前面有人问,“3岁小孩子捡到又丢了钻戒,还要家长负责么?”按《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导致遗失物毁损,才会触发法律责任。如果真是孩子扔的,反而不必追究其法律责任了。
但是,孩子捡了之后,父母再扔掉,情况就变复杂了。
图文无关。
在网友看来,孩子家长以为拾到一块不值钱的赝品才随手一扔,这种情况也不是不存在,如果是自己,也可能想不到钻戒是真的,要妥善保管,因此这算不上“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此却要承担2万元的赔偿,实在不公平。
但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认为,作为路人,拾得他人的遗失物之后,就与他人产生了法律关系,有了明确的“返还”“送交”以及“保管”等法律义务。不管家长是出于什么原因扔了钻戒,都属于“故意”违背保管、返还义务,需要赔偿。
法律的规定是基于“无知之幕”的规定:你可能是受无妄之灾的孩子父母,也可能是那个丢了首饰的失主——而法律的原则就是为了维护所有人的形式公平。
但网友的不平,也不是没道理,就算家长扔钻戒是重大过失,对于物品的丧失,李女士本身也存在很大的过错。民法典并没有详细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具体应当怎样承担责任,因此实务中争议颇大。如果本案中家长赔偿责任不用那么重,旁人可能更容易接受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