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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其中的“检测合格”是否有专业资质要求,即应理解为无检测资质的建设单位自行检查测试,还是理解为需有专业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出具专业检测报告。
2、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已明确所需提交的3项材料,其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可以将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作为其附件。其中的“消防验收申请表”是否需要有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资质的主体在申请表内签字盖章。
回复:
1、开展“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的技术服务机构 无资质要求。
2、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处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并盖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 无资质要求。
相关资料:住建部51号令中关于技术服务的条文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