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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青岛进一步完善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3〕8号),进一步完善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优化调整缴费档次,实施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待遇确定机制,强化基金管理,规范待遇领取,逐步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一、优化调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根据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全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0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

对选择100元和35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和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对选择3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缴费补助。

支持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市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各区市政府为重度残疾人按5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60元的缴费补贴。

五、规范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申请办理提前领取待遇手续。经核准后,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六、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周岁、75周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各区市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七、实施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每5年至少调整1次。自2010年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我市已7次调整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最初的55元提高到210元。

八、进一步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基金各项收益综合测算后统一确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3年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2.09%。

九、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规定,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留存在各级政府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十、强化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违规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注销登记的,按规定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参保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

我市自2010年2月全面实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全市共7292个村居(社区)270万人参加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107.73万人,切实保障参保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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