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借用主管单位账户为职工缴纳社保,不料职工受伤后,因无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无法拿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当职工准备提起行政诉讼时,霍州市人民检察院驻法院便民服务点检察官发现了这一线索,主动介入,促成洪洞县保险中心一次性支付受伤工人9万余元工伤医疗赔偿金。
2020年4月19日,刘某某在井下工作期间致左腿受伤,随即前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左小腿中下端半环形断裂合并胫前肌断裂、左侧胫腓骨骨折、左小腿软组织重度损伤。同年6月22日,洪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10月30日,临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经洪洞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刘某某与山西某煤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驳回其他请求。
今年5月,刘某某拟向霍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洪洞县社保中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检察官在驻法院便民服务点值班期间发现该案,随即展开调查工作,了解刘某某诉求,多次与刘某某、洪洞县社保中心、山西某煤业公司沟通,掌握案件详情和支付赔偿金的必要条件等关键信息。经多方调查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山西某煤业公司为煤炭主管单位,临汾某能源公司为托管单位,2020年4月后,临汾某能源公司是刘某某的实际用人单位,因该公司在洪洞县社保中心无工伤保险缴纳账户,遂借用山西某煤业公司账户为职工缴纳社保。但山西某煤业公司未与刘某某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因无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洪洞县社保中心无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为尽快解决矛盾,检察官赴山西某煤业公司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争议解决办法,虽然刘某某的实际用人单位为临汾某能源公司,但目前该公司已不是山西某煤业公司的托管公司,且截至今年7月,刘某某的社保仍以山西某煤业公司名义缴纳。因此,由山西某煤业公司与刘某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经现场耐心释法说理后,双方当事人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山西某煤业公司表示配合洪洞县社保中心的要求,协助办理工伤保险理赔事宜,帮刘某某尽快拿到赔偿款。之后,检察官持续跟进。
在多方共同配合下,今年8月23日,刘某某终于拿到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万余元,最终解决了这一劳动纠纷。
本报记者魏巍 狄红生 袁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