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100万元买的私募产品,6年亏损超98%,只剩下1.99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在2015年12月投资100万元购买了北京乾元泰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乾元泰和”)旗下一款私募产品,6年后只剩1.99万元。李某一怒之下将乾元泰和和其产品托管人华泰证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金98万元。
乾元泰和表示,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病故使得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因此未及时向李某披露定期报告及基金净值信息。
6年亏损超98%
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李某购买了乾元泰和旗下乾元泰和复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复利1号”)的产品。持有6年后,李某2021年12月赎回全部份额仅剩1.99万元,损失超过98%。
李某一怒之下将乾元泰和及其产品托管人华泰证券告上法庭,要求乾元泰和与华泰证券赔偿自己的本金98万元。
李某认为,乾元泰和未尽到投资者适当性提示义务,未进行问卷调查,未确认是否属于投资合格者,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及基金净值信息;推荐基金时谎称首次募集,未披露此前的业绩情况;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擅自挪用基金、超越合同约定的止损线进行投资等情况。
对于华泰证券,李某认为,作为托管人,在明知案涉基金并非首次募集的情况下,向乾元泰和提供基金账户,未尽到托管人义务。
对此,乾元泰和表示,公司已向李某充分提示了投资风险,并且履行了对李某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必要审查义务。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病故使得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因此未及时向李某披露定期报告及基金净值信息。所以,乾元泰和仅应承担未及时进行基金净值披露,导致李某未能及时申请赎回的违约责任,但是因为市场风险导致的投资损失应该由李某自行承担。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乾元泰和作为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约定在基金净值在0.3277元至0.02114元期间向李某进行及时披露,导致李某损失了306560元,支持乾元泰和对此进行赔偿。乾元泰和不存在除未及时披露基金净值之外的违约行为。李某在基金开放期内没有赎回所导致的损失及利息损失,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另外,华泰证券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募集账户流水、对估值和定期报告的复核系统截屏,投资监督的系统截屏、以及多达38封提示管理人违规投资行为的邮件。法院表示,认可华泰证券履行了托管人相应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乾元泰和赔偿李某本金损失30.656万元;除此之外的本息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乾元泰和已被撤销管理人登记
中基协官网显示,乾元泰和成立于2014年5月,管理规模区间为0-5亿元,在中基协官网登记的12只产品中,目前已有9只已清算。另外,中基协在2023年1月发布纪律处分告知书,取消了乾元泰和会员资格并且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具体来看,李某购买的私募产品复利1号成立于2015年4月,管理规模区间为0-5亿元。基金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17年4月,截至目前这只产品仍未清盘,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从业绩来看,该产品成立以来亏损了42.4%。
根据Wind数据统计,复利1号曾先后重仓科泰电源、美达股份、亿纬锂能、凯伦股份,均出现在这些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东中。例如,亿纬锂能2017年三季报显示,复利1号现身前十大流通股东中,期末参考市值合计为0.71亿元,重仓期间亿纬锂能上涨近40%。
另外,北京证监局曾在2022年5月向乾元泰和出具警示函。北京证监局认为乾元泰和未按照基金合同关于止损线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并且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某业内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上述案件中的投资者亏损很严重,虽然属于非常极端的私募产品投资案例,却已经充分折射出私募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部分私募基金利用其私募的特性,刻意进行关键信息隐瞒,或者是选择性披露,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该人士提出三点建议:一是从监管方面,适度要求私募基金增加一些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二是进一步压实各类渠道在托管、代销、投顾等方面的责任,要求他们做好、做足、做实事前对于私募管理人和私募产品的尽职调查,作好所托管、所代销、所投顾产品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好自身的专业职能,为投资者把好应有的关卡。三是从严从重处罚各类渠道在托管、代销、投顾等方面的不良和不法行为,包括事后追责。
编辑: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