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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涉及的银行有开证银行(简称开证行)、通知银行(简称通知行)、议付银行(简称议付行)、保兑银行(保兑行)等。通知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通知行除应合理审慎的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及其修改书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准确的将信用证及其修改书通知受益人以外,无须承担其他义务。
承兑行(Accepting Bank),也称商人银行或投资信托行。18世纪末,英国业者设立的家庭银行。如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的,会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受票行,由它对远期汇票做出承兑,这就是承兑行。如果承兑行不是开证行,承兑后又最后不能履行付款,开证行应负最后付款的责任。若单证相符,而承兑行不承兑汇票,开证行可指示受益人另开具以开证行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由开证行承兑并到期付款,承兑行付款后向开证行要求偿付。承兑行(Accepting Bank)。远期信用证如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的,会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受票行,由它对远期汇票做出承兑,这就是承兑行。如果承兑行不是开证行,承兑后又最后不能履行付款,开证行应负最后付款的责任。若单证相符,而承兑行不承兑汇票,开证行可指示受益人另开具以开证行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由开证行承兑并到期付款。承兑行付款后向开证行要求偿付。
议付行是指根据信用证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银行。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其余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信用证付款涉及的银行有开证银行(简称开证行)、通知银行(简称通知行)、议付银行(简称议付行)、保兑银行等。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Honoring Bank):是根据开证行在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通知行的存在是因为人们需要通过它采集必要信息去办理一些业务手续。通知行对收到信用证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对于信用证申请人、开证行、港口等是否牵涉敏感国家进行审核,对于条款不予以审核(UCP600有明确的免责条款)。通知行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首先,业务是不同:通知行是负责通知和修改信用证以及其他信息的通知,不付款。议付银行是负责通知和修改信用证以及通知和支付其他信息。
其次,位置不同:通知行是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议付银行是谈判银行是付款人所在地的代理银行。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是信用证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根据信用证流程,受益人备齐所有单据后,向通知行提交信用证及全套单据,如果通知行不对信用证进行议付的话,那么其仅仅是接受单据并将之转递开证行。
第三,责任不同:通知行是只能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现场查询,并且不对付款承诺负责。议付银行: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详细询问,并承担支付承诺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通知行是开证行的委托人。
开证行: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以交付规定的单据作为付款条件的银行。
通知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向受益人履行通知义务的银行,并负责鉴定信用证的真伪。
开证行
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贸易合同的买方、货物进口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根据UCP500第3条规定,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严格按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申请人通过提交开证申请与开证行之间确立合同关系,开证行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书的指示开立信用证。如开证行开立了背离申请书内容的信用证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开证行负责。当然开证行为尽量减轻因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所承担的责任,往往在开证申请书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UCP500的第16条和第18条也对开证行的免责作了相应规定。由于这些原因引起的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书不符,开证行可以免责。
通知行
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通知行除应合理审慎地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及其修改书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准确地将信用证及其修改书通知受益人以外,无须承担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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