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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起诉妻子离婚 法院:支持

当婚姻中的另一半突然变成“植物人”,生活陷入困境,该如何抉择?

9月20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该院冯建军工作室审理了一起“植物人”起诉离婚案件。

突发:男子脑出血成了植物人

张先生与高女士二人于2003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1月,张先生因突发脑出血送至医院治疗,经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成了植物人。经过一年多的住院治疗,2022年6月,张先生回到家,由母亲及哥哥轮流照顾陪护。

今年2月,张先生的母亲诉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担任监护人。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月22日作出判决,张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先生母亲为其监护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

今年7月,张先生母亲聘请律师一起来到杏花岭区法院,代儿子提交了离婚诉状,希望法院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并表示今后儿子由其监护,并承担孙子大学期间的全部费用。

走访:他靠母亲养老金度日  

简单判决准予离婚,会不会使双方亲属间产生矛盾?

张先生的身体状况和其母亲年近80岁的特殊情况,杏花岭区法院冯建军法官反复考虑,没有立即同意。

开庭前,冯建军带领法官助理武伟强,联系驻地社区网格员、社保社会治理等相关人员一同来到张先生家走访。

走访中,冯建军了解到张先生的母亲是太原市某国企一名退休职工。张先生长期下岗,每月发几百元生活费,平日里全靠母亲4000元的养老金维持家庭日常生活。

两人住在一栋年代久远的楼房中,虽然家里清一色的传统家具,但房间宽敞整洁,一切陪护设施一应俱全。

法官同时了解到,2022年9月,张先生的儿子顺利考上了理想的大学。

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该案是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张先生母亲代理进行诉讼。开庭当天,张先生母亲及代理律师与张先生妻子如约来到法院开庭。

庭审中,张先生母亲语速缓慢地陈述说,小两口感情不和她早有耳闻,儿媳妇也有离婚意向。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她同意他们离婚,不愿再让儿子拖累儿媳妇了。

法庭上,张先生妻子言语不多,在法官问询时,她才告诉法官,他们夫妻的感情其实早已破裂,之前与丈夫曾有过约定,待儿子高考后就协商离婚,不成想意外悄然来临,丈夫变成了“植物人”,自己也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

现在张先生的健康状态已不能回应妻子的任何情感需求,这种情形下,如果强令女方留下确实不公平。接下来,法官就张先生的日常生活安排、每月开支情况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等事项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当事人双方均陈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母亲自愿放弃要求儿媳妇承担其已支出的医疗及生活必需品等各项费用的诉求。

因此,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说法:恪守良善的婚姻家庭观

这起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原告提起了民事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但其仍具备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时,既要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也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异后的生活环境、医疗条件和监护等方面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考虑和安排以后,依法作出准予当事人双方离婚的判决。

“我们真正体会到生活的不易,尊重并理解双方各自的选择。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经得起命运的磨砺,坚定且从容地对待生活,生活可以不富有,但一定要快乐!”冯建军法官说,他一直坚定地认为,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应恪守良善的婚姻家庭观。

这起案件,是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植物人”起诉离婚案。在走访案件过程中,冯建军法官现场咨询社区干部为张先生寻求救助,社区干部承诺待相关资料完善后可帮助其申请低保待遇。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