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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求职避“坑”指南请牢记

@毕业生求职避“坑”指南请牢记

编者按

眼下正值“金九银十”招聘季,很多毕业生正忙着面试找工作,涉世未深的他们可能会遇到试用期“白用”、合同“霸王条款”、培训课“被套路”等“坑”。因此,本期《律师说法》特邀安徽省职工维权法律顾问团成员、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史东洋律师为广大毕业生支招,提醒各位毕业生在求职时睁大双眼,避免踩“坑”。

1、入职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可依法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时间。但二倍工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不同于劳动报酬,不能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劳动合同补签之日或视为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

2、试用期限是随意约定的吗?

试用期不可以随意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吗?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试用期期间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公司组织的培训结束后,不履行服务期限要赔付违约金吗?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多种多样,比如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年度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等,但并非单位提供的所有培训,都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只有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下,方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所谓专业技术培训,一般而言,指用人单位为改善和提高某个特定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等,提供了有计划、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及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安徽工人日报 史东洋)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