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 > 正文

太平养老保险山西分公司被处以5万罚款:利用保险业务牟取他人非法利益

  2月20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太平养老保险山西分公司因利用保险业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被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董静被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原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

  当事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B座15层

  主要负责人:李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承保某牧场有限公司团体保险,保费收入358800元,承保产品为太平盛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等11款团体保险,承保日期为2021年2月24日。经查,该公司人为将该保单的生效日期定为2021年1月1日,导致某牧场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通过理赔申请,合计获得理赔款17039.81元,均系相关人员在2021年1月1日至2月22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自保团体保险,保费收入129988元,承保产品为太平盛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等11款团体保险,承保日期为2021年6月9日。经查,该公司人为将该保单的生效日期定为2021年4月1日,导致该公司相关人员通过理赔申请,合计获得理赔款5899.08元,均系相关人员在2021年4月1日至6月8日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上述两项保险业务活动中,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将保单生效日期确定在承保日期前,并赔付承保日期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共计22938.89元。

  上述事实,有某牧场公司团险承保及理赔档案、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团险承保及理赔档案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业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2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

  当事人:董静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职务: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承保某牧场有限公司团体保险,保费收入358800元,承保产品为太平盛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等11款团体保险,承保日期为2021年2月24日。经查,该公司人为将该保单的生效日期定为2021年1月1日,导致某牧场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通过理赔申请,合计获得理赔款17039.81元,均系相关人员在2021年1月1日至2月22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自保团体保险,保费收入129988元,承保产品为太平盛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等11款团体保险,承保日期为2021年6月9日。经查,该公司人为将该保单的生效日期定为2021年4月1日,导致该公司相关人员通过理赔申请,合计获得理赔款5899.08元,均系相关人员在2021年4月1日至6月8日发生的医疗费用。

  上述两项保险业务活动中,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将保单生效日期确定在承保日期前,并赔付承保日期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共计22938.89元。

  上述事实,有某牧场公司团险承保及理赔档案、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团险承保及理赔档案、当事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业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董静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