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亦称公债)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债务。具体是指政府凭借其信誉,政府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也是政府调度社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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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还有一部分比较模糊地带,留给地方政府资金申报和认定,如:政府合规运作的PPP项目、形成的未来年度政府支出责任(显然关于这点实践中争议仍然很大,财政部的确在限制纯政府付费项目,尤其是可用性付费拉长版BT项目入库),2016年以前举借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债务。 总体来看,区别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债务的,在其以外的所有政府违规举债或担保行为,就属于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
拓展资料:
一、2018年11月,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对2017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并首次揭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典型现状。
1)政府投资成拉动经济主力 县市对上级补助的依赖度过高,普遍存在强烈的融资冲动。银行机构涉政信项目新增贷款上升。
2)隐性债务占比高 隐性债务余额较显性债务更高。属违规举债清理范围银行涉政信项目隐性债务占银行对政府债权较大比例。
3)隐性债务类型多 隐性债务构成包括:平台等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融券、其他债务工具。信托等非银金融机构融资、企业和个人借款、供应商应付款等。
4)隐性债务投向长期项目为主 基础设施建设、棚改异地扶贫搬迁园区建设、平台日常经营。
5)市县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大 区县级和市州级隐性债务比例较省本级隐性债务比例更高。
二、隐性债务的主要呈现形式
根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定义可知,通常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主要有:
1.利用企事业单位等违规举债 。国发[2014]43号中就已经明确,要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也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三、根据《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针对隐性债务的清查,中央重点关注以下两类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企,包括一级(集团)企业及其下级企业(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 ①银监会认定的融资平台名录。 ②财政部2014年清理甄别存量政府债务时认定的融资平台名录。 ③2016年以来统计地方政府承诺偿还或提供担保的融资平台债务、通过签订合同承担的财政支出事项时,地方自行上报的融资平台名录。 ④其他未纳入名录管理,但符合监测范围定义的国企。
所谓政府性债务是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及因担保形成或有债务总称,是指2015年1月修订后《预算法》实施之前,地方政府缺乏举债融资渠道,而通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替代政府为公益性项目融资举债,由财政资金兜底偿还或政府为融资主体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即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政府性债务是截至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债务,是在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还不匹配,地方政府缺乏融资渠道情况下所形成的,此债务的存在有其客观制度性。从全国范围来看,融资平台公司在政府性债务中所占比较高,接近50%的比例。
政府债务化解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具有实际履行、代物清偿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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