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董监高案件落幕
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大智慧诉公司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撤诉。同日,该案关联诉讼即大智慧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大智慧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这两起案件涉及诸多新颖、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董监高对内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与对外承担证券欺诈连带责任之间的关系,各董监高对公司损失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上市公司是否有权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中介机构追偿,内部追偿时董监高、中介机构的过错如何认定以及上市公司应否自担部分损失等。
案例对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大智慧系A股上市公司,因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于2016年7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一并被处罚的还包括张某虹、王某等时任董监高共14人及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
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是于2014年12月成立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投服中心持有大智慧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
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及《证券法》新增的第94条的规定,投服中心于2021年9月8日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随后,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公司作为原告,以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郭某莉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请求五被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约3.25亿元,后变更诉请为3.35亿元。
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诉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多,但上市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尚不多见。在资本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投服中心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同时,两案的审理成功促使控股股东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的积极效果,有效地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董责险备受关注
2021年11月,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出炉,投服中心代表的52037名投资者共判获赔约24.59亿元。除直接参与造假的董监高外,另外十余位未直接参与造假的董监高仍然需要承担不同程度的连带清偿责任,个人担责金额巨大。该案掀起了又一波董责险采购浪潮。
数据显示,2021年董责险投保公司数量同比上升超过了200%。
《中国上市公司董责险市场报告(2023)》显示,2022年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中,民企占据多数,比例高达78%,中外合资占比10%,国企占比5%,外商投资占比7%。
法律人士称,这是因为民企中的董监高人群大部分是职业经理人,在其个人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显著上升后开始日益重视董责险的风险转移功能,这一点与更加重视董责险公司治理功能的国企在投保目的上明显不同。
董责险,全名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赔偿责任保险,是对其在行使其职责时所产生的错误或疏忽的不当行为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该险种通常由公司出资,为董监高人员投保。
董事高管责任险常见的风险场景包括:雇佣行为和人事问题、股东诉讼、报告错误、披露不详实(如公司账户信息)、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陈述、管理层越权决策、违反监管或法律规定等。而对于故意行为、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一般不负责赔偿,如欺诈、故意不遵守行为;违法报酬或个人收益;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保单起始时已发生的法律诉讼等。
目前A股上市公司董责险保单限额最常选择的是5000万人民币,其次是1亿人民币。(保险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