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慧芳 通讯员郎艳丽)近日,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名贷款案件,引起广泛关注。法官在此提醒,借名贷款法律风险巨大,不能任性而为。
李某因个人借款额度不高,为向银行贷款,遂请求“发小”岳某及其妻作为名义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找朋友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发放后由李某实际支配使用。但名义借款人岳某及其妻、实际用款人李某均未提交证据证明银行对此明确知晓。后因该笔贷款未获清偿,银行遂起诉要求岳某、岳某之妻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义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知晓实际借款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岳某及其妻以自己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岳某、其妻及李某均未举证证明签订借款合同时银行知道实际用款人为李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银行有权向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人主张权利,故该合同直接约束银行与名义借款人岳某及其妻,对李某不具有拘束力。
法官说法
金融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一旦在合同上签字就意味着需要承担作为借款人或者借款担保人的法律风险。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不要轻易替他人顶名贷款,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也应对借名借款秉持正当合理的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在代替他人借款或担保签字之前,要多考虑考虑法律后果,做好自己代人还款的心理准备,同时也要多考察对方的信誉如何、有没有偿还能力,谨慎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和信用实施民事行为,避免陷入诉讼或产生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等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