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子加起来十多天,彩礼是否该返还?近日,深圳坪山区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0年6月,李某(男)与庄某(女)经人介绍认识,数月后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李某于登记前给付庄某彩礼5.9万元。
婚后双方成为“周末夫妻”,仅在周末偶尔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沟通不畅,经常发生争吵,严重时闹至派出所。2021年4月起,庄某提出离婚,并开始与李某分居。
2021年7月,庄某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李某亦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要求庄某全额返还结婚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庄某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到派出所调解。2021年4月分居至今,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均要求判决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结婚礼金返还,双方自2021年2月登记结婚并开始同居,婚后仅在周末偶尔共同生活,累计十余天,显然并非正常夫妻应有的状态。双方结婚两个多月后分居,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庄某即起诉离婚,故李某主张庄某返还结婚彩礼,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礼金的金额,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过错及李某经济能力等情况,法院酌定支持返还李某5万元。
综上,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判令庄某返还李某彩礼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彩礼的范围、返还条件、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等予以规范,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倡导形成健康、节俭、文明的婚礼习俗。
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原则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的,无特殊情况,彩礼不应返还。
潇湘晨报综坪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