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从犯”的废铁走私案:获刑者追问“主犯去哪儿了”
顶端新闻记者 高鑫
先后4次审判,陈某林的刑期从11年变为8年、后又降至6年。尽管还有8个月就将刑满释放,陈某林及家人始终坚持申诉。
这是一起离奇的普通货物走私案。生效判决中,法院认定的团伙犯罪,只有从犯、没有主犯。部分“另案处理”者,获得检方不予起诉处理。
陈某林申诉称,本该作为主犯的货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被“剥离”,致使他沦为“替罪羊”,以从犯身份承受了最重刑罚。
2023年11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回复,称决定受理其申诉,并对是否符合再审立案进行审查。一个月后,法院驳回了陈某林的申诉。
废铁“包干”出口泰国
1972年出生的陈某林是香港人。1993年,他回到大陆,在深圳田贝路开了家化工建材店。经营至2000年,陈某林转去东莞做铝材生意。2007年之后,他重回深圳投资房产、股票等。
王某峰是湖北人,南下打工。2005年至2010年,他在东莞市一家五金公司做管理部经理。其间,陈、王二人相识。
陈某林家属讲述,有亲戚在泰国开钢铁厂。当地原料不足、价格较贵,亲戚便委托陈某林在国内收购废铁,再出口运往泰国。
“有一二十个工人,每天要到几百里外找货源。”陈某林家属说,亲戚会出每吨50元作为开销,如工人工钱、饭费、油费等。
一个人忙不过来,陈某林找到旧识王某峰做帮手。据法院判决摘录的供述,陈某林证实,他负责国内采购废铁以及支付出口的包柜费用,王某峰负责联系货代公司。
他们找到东莞港骏鹏物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下称“骏鹏公司”)、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另案处理,下称“环世广州公司”)、深圳优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下称“深圳优通公司”)三家货代公司,“包干”出口废铁至泰国。
骏鹏公司外贸部业务经理郭某权(另案处理)案发后供述,2017年7月,王某峰直接找到其公司,要包税出口废铁到泰国林查班港。他联系了有合作的报关负责人易某尧。易告诉他,废铁出口报关费用包含税费大约每个柜八九千元。
郭某权给出报价,海运费和拖车费大约3300元/柜,报关费算8700元/柜,包含税费代理出口总费用12000元/柜。郭某权与王某峰协商后,定为10600元/柜。
此后,他们组建了“废铁工作组”的微信群,正式运作废铁出口。王某峰把过磅单等材料发在群里,骏鹏公司负责跟单的人将材料转给易某尧。
易某尧以其他公司名义,根据骏鹏公司提供的装箱单信息、过磅单信息制作报关所需的虚假单证,以及代理报检费、代理商检费用、消毒费用等。报关后,骏鹏公司按7500元/柜包含税费的报关费结算。
报关价格不断降低
环世广州公司的操作模式,与骏鹏公司的十分类似,但最终报关价格降低了。
2017年8月初,陈某林、王某峰与环世广州公司销售专员王某(另案处理)商谈“包干”代理出口废铁业务。
王某向其公司主管吴某恒(另案处理)汇报后,陈某林、王某峰二人便以香港新兆通公司名义,委托环世广州公司以10000至11100元/柜的价格“包干”出口废铁。
环世广州公司以7000余元/柜的价格,将上述废铁报关业务包税“包干”给深圳市凯利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凯利升公司”)。后者安排员工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等相关废铁报关单证。
此后,环世广州公司将凯利升公司的包税报关价格又压低至5200元/柜。凯利升公司亦将废铁申报价格从800元/吨降至约492元/吨。
深圳优通公司的操作模式跟上述两家略有不同。王某峰找到深圳优通公司后,“包干”费用已变为8900元至9200元/柜。深圳优通公司老板黄某运(另案处理)根据其所能赚取的利润,计算出废铁的申报价格约为294元/吨。
黄某运联系了在贸易公司做业务员的潘某,让潘某以上述价格为其报关出口废铁,答应每票报关单支付潘某600元。潘某虽知该申报价格过低,仍以该价格制作了虚假合同、发票等报关单证,交给另一货代公司向蛇口海关申报。
2017年9月,深圳优通公司负责“包干”出口的85个货柜因低报价格被蛇口海关查扣。该公司出面解释,求海关放行,未奏效。
随后,这起废铁出口生意,因偷逃税款被认定为走私案。据悉,由于国内废钢资源紧张,国家对废钢出口一直保持着40%的高税率,且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018年6月,陈某林、易某尧、郭某权、王某、潘某、黄某运等人相继被抓。王某峰被网上追逃后,泰国执法部门将其控制并移交我国。
被控走私逃税661万
司法资料显示,这起走私普通货物案,由衡阳海关缉私分局查办,后移交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3月,深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林、王某峰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月,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时,检方起诉书指控,2017年8月至9月,为逃避海关监管,获得非法利益,陈某林伙同王某峰从东莞、深圳等地废品收购站,以每吨1300元至1500元左右的价格采购废铁,在明知出口废铁需征收关税的情况下,以新兆通公司名义,通过遮涂废铁真实采购价格的方式,以8000余元至11000余元/柜(每柜约26至27吨)不等的价格,分别委托骏鹏公司、环世广州公司、深圳优通公司“包干”出口至泰国林查班港。
上述三家货代公司在不提供真实货主信息、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又分别委托易某尧、凯利升公司、潘某报关出口废铁。后三者制作了虚假合同、发票等报关资料,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废铁共计1.5万余吨,涉及90份报关单。经深圳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61.4万余元。
对于被控的犯罪事实,陈某林、王某峰均不认可。他们的辩护人也做了无罪辩护。辩护人提出,陈、王二人均没有走私和逃税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参与低价报关的行为。其余4位被告人对检方的指控不持异议。
2021年11月9日,深圳市中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陈某林、王某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出口业务,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易某尧、潘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伪造虚假报关资料低价申报出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凯利升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伪造虚假报关资料低价申报出口货物,情节严重。
法院认定,上述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没有“主犯”认定
深圳市中院认为,该案系共同犯罪,陈某林作为“包税”走私的货主,王某峰作为受陈某林雇请和指使的人员,均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易某尧、潘某、被告单位凯利升公司为赚取小额报酬,帮助他人制作虚假材料申报出口,在整个走私链条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易某尧、潘某直接根据委托方的提供的虚假价格进行申报,犯罪情节较轻,且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最终,深圳市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陈某林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处王某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易某尧、潘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至一年零一个月不等,判处被告单位凯利升公司罚金100万元。
宣判后,陈某林、王某峰再次提出上诉。2023年7月,广东省高院作出重审二审裁定,同样认定陈某林、王某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但将二人的刑期改为有期徒刑六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广东省高院作出重审二审裁定后,这起走私案有了生效判决。不过,生效判决中却没有认定“主犯”的字样。
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广东省高院在二审裁定中回应,陈某林为贪图便宜,以包税方式放任同案人低价申报出口,没有参与伪造虚假单证和通关等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王某峰受雇参与走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易某尧、潘某、凯利升公司揽收货代公司转委托的货物,伪造虚假单证,低价申报出口,原判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依据不足,但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对易某尧、潘某、凯利升公司等人和单位的量刑予以维持。
不过,陈某林的代理律师表示,在这起犯罪中,承担最重刑事责任的竟是一名“从犯”,这如何让涉案者及其家属认同此案办得没问题?
此后,陈某林向广东省高院提出申诉。
货代公司被指“脱罪”
先后4次审判,尽管刑期一降再降,从11年变为6年,且再有8个月将刑满,但陈某林仍坚持申诉。
2023年11月,陈某林向广东省高院提出刑事申诉。他在申诉状中描述,作为货主、发包人,他们选择的3家货代公司都是资质高、信誉好、专业性可靠的企业,足见其长期合作、守法经营的初衷,未有走私逃税的想法,至于包干价格,也是根据货代公司的报价而确定的。
对于只有发包人和报关代理公司人员获刑,处于中间环节的货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毫发无伤”,陈某林表示不解。货代公司是该案中不可或缺的、起核心主导作用的一环。货代公司包揽业务之后,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一步压低价格,将出口报关事项层层转包给报关代理公司,并组织、实施低价报关行为。然而,货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却无一获刑。
陈某林认为,本该是主犯的货代公司及工作人员,检察院却不予起诉;直接实施走私行为的报关代理公司及工作人员,法院一审轻判,二审“上诉不加刑”,至今也未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主犯被放纵,而作为从犯的他,却承担了最重的刑事责任,这结果未有公平正义可言。
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衡阳海关缉私分局在将移送检方的《起诉意见书》中,确实把三家货代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列为犯罪嫌疑人,且明确表述“陈某林、王某峰与各货运代理公司、报关公司涉嫌走私”,而在检方起诉时,三家货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被标为“另案处理”。
2023年12月26日,广东省高院驳回了陈某林的申诉。法院称,在案证据足以证实,陈某林以明显低于正常应纳税费的包柜费方式委托他人出口涉案货物,明知涉案货运代理公司和报关公司申报的价格低于货物价格,违反进出口货物应当如实申报的规定,原判认定其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正确。
陈某林与王某峰以明显低于正常应纳税费的包柜费方式委托他人出口涉案货物,放任他人低报价格申报出口,与同案人构成共同犯罪,应对全案偷逃税额承担刑事责任。
对陈某林所提的涉案货代公司及其人员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称,“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的范围,亦不影响对你的定罪量刑。”
公开资料显示,骏鹏公司属东莞港务集团下属子公司,后者属于东莞重点市属国企。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由上海环世物流集团100%持股,2010年在广州设立分公司,该集团在货代物流领域较为知名。深圳优通公司成立于2010年,也是一家从事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为主的企业。
深圳市检察院于2019年4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方决定对货代公司——深圳优通公司及其老板黄某运作出不起诉,称经退补侦查,该院仍认为衡阳海关缉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其余两家货代公司是否同样被不起诉处理?作为中间环节的货代公司,是否涉嫌走私犯罪?因何不予起诉?2024年1月10日,顶端新闻记者联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实。次日,该检察院一位负责人称,经请示领导,不接受采访。
这起走私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只有从犯”的判决?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中,三家货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了废铁走私活动,为何没对其定罪判罚?1月10日,顶端新闻记者也就此采访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1日,该法院回应,根据在案证据,确实认定的各被告人均是从犯。检方未对三家货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起公诉,该院无法对这些单位和人员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