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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三级价格歧视区别 价格歧视的分级。

(1)一级价格歧视:是指厂商的每一单位产品都按照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售出,因此也成为完全价格歧视。实行一级价格歧视的垄断厂商事实上是把所有消费者剩余转变成垄断利润。

文章目录:

  1. 价格歧视的分级。
  2. 一二三级价格歧视怎么区分
  3. 价格歧视分三个等级

一、价格歧视的分级。

根据歧视的程度不同,价格歧视可以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1)一级价格歧视:是指厂商的每一单位产品都按照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售出,因此也成为完全价格歧视。实行一级价格歧视的垄断厂商事实上是把所有消费者剩余转变成垄断利润。

(2)二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程度小于一级价格歧视,它是对不同的消费者数量段规定不同的价格。垄断厂商获得买者的部分而非全部的消费者剩余。

(3)三级价格歧视:指垄断厂商将顾客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群体,对每个群体收取不同的价格,每个群体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

拓展资料:

形成价格歧视的条件:

(1)不同群体的消费者对同一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不同,而垄断厂商能够以相对低的成本,根据需求的价格弹性的差别,将这些消费群体加以区分。比如根据年龄和性别,可以把消费群体分成老年人和儿童、女士和先生。

(2)不同的消费群体或不同的市场是相互隔离的。这样,就排除了某些中间商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可能性。比如,女士在“三八”妇女节半价观看的电影,不能再以介于半价和全价之间的价格转卖给男士。

相同商品之间仅仅存在价格差异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成为存在价格歧视的证据,只有当这些价格差异未反应成本差异时,才可以作为价格歧视的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

二、一二三级价格歧视怎么区分

一二三级价格歧视怎么区分如下:

1、一级价格歧视

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因人定价),是假定生产者知道每一个消费者对于任何数量的任何产品可以接受去支付的最多货币量,并据此进行产品定价的行为。通过一级价格歧视,该生产者可以获得消费者的全部消费剩余。

在传统的经济活动中,这种现象几乎不会发生。但最近,由于互联网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滴滴、飞猪、携程纷纷被曝光对消费者广杀熟,现象;

即根据消费者的搜索次数、出行欲望、对APP的依赖程度等消费画像进行消费者行为分析,从而匹配最优定价,这其实就是一级价格歧视的现实事例。

2、二级价格歧视

二级价格歧视,即数量歧视(因世闷咐量定价)。厂商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曲线,把需求曲线分成几段段,根据购买数量的不同来确定价格,厂商可以获得一部分而消费者的消费剩余。二级价格歧视是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价格歧视,所谓的第二杯半价就是很典型的一个例子

3、三级价格歧视

三级价格歧视,即分类歧视(因地定价)。指厂商对不同市场的不同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在实行高价格的市场上获得超额利润。三级价格歧视在生活罩逗中也会经常出现,比如在沙漠中的矿泉水,肯定比你们小区楼下711的贵。

价格的不同归根结底都是供需关系的不匹配,在不同地方或对于不同类别的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的迫切程度不同,对价格的敏感程度也搜纯不同。实例用一个通俗的例子去解释三个等级的价格歧视。

假设有个老哥在你们小区楼下卖盖浇饭,如果他跟你们小区住户很熟,知道每个人最多肯花多少钱买盖浇饭,然后他跟这些住户都收每个人心里最高的价格,这就是一级价格歧视;

如果他还没跟你们小区住户混熟,他可能会说买一份盖浇饭十块,两份八块,三份七块,这就是二级价格歧视;

如果他是一个尊老爱幼的新社会好青年,他可能会说60岁以上或15岁以下的来买盖浇饭一律八折,这就是三级价格歧视。三种等级的价格歧视的相同之处就是同产品的差异化定价。

三、价格歧视分三个等级

根据价格差别的程度,可把价格歧视区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价格歧视
  者宏    又称完全价格歧视,就是每一单位产品都有不同的价格,即假定垄断者知道每一个消费者对任何数量的产品所要支付的最大货币量,并以此决定其价格,所确定的价正好等于对产品的需求价格,因而获得每个消费者的全部消费剩余。这是一种极端的情况,现实中很少发生。
二级价格歧视
      即垄断厂商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曲线,把这种需求曲线分为不同段,根据不同购买量,确定不同价格,垄断者获得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买主的消费剩余。公用事业中的差别价格就是典型的二级价格歧视。
三级价格歧视
      是指垄断厂商对不同市场的不同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在实行高价格的市场上获得超额利润。价格歧视
      作为一种垄断价格,它既是垄断者获取最大垄断利润的一种手段,又会导致不公平竞争,理所当然地应该加以限制。但是,限制价格歧视并非要取消一切价歧视。在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公用事业中,对于一些不能贮存的劳务,采用高峰时期和非高峰时期的差别价格,将某些高峰需求调向低峰时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其设备资源,对于社会来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竞争法律均涉及价格歧视问题。美国反托拉斯法律制度一直将某些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的价格歧视作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研究和规范。根据《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的规定,从事商业的人在其商业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对同一等级和质量商品的买者实行价格歧视,如果价格歧视的结果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对商业的垄断,或对竞争造成其他损害,则是非法的。违法价格歧视的构成要件是:实施价格歧视的主体包括商品的销售者和购买者;价格歧视冲嫌返的标的物只是商品,不包括服务及无形物,且这种商品必须是相同等级、相同质量,商品的销售发生在美国境内的商业过程中;实施价格歧视的后果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
      在中国,价格歧视行为还需要认真探讨,区别情况进行规范。《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散饥实行价格歧视。这里所称的“价格歧视”,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交易待遇,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对甲可以实行批量作价,对乙则不允许享受批量作价;或对甲可以讨价还价,对乙则不允许;或因甲是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从而构成价格歧视行为。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妨碍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因而,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基本上都对它作出了限制。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所有的购买者都对同质产品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所有消费者都具有充分的知识,那么每一固定质量单位的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别就不存在了。因为任何试图比现有市场价格要价更高的产品销售者都将发现,没有人会向他们购买产品。然而,在卖主为垄断者或寡头的市场中,价格歧视则是很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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