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第十一届三、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切实做好全省全域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管理等工作,依据《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全域旅游认定管理办法》于2020年11月12日发布,以下是部分内容:
-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示范区是指将县级行政区划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复制推广价值,且经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区域。
- 第三条:示范区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和旅游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 第四条: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
- 第十条: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任务分工明确、督导责任落实”,并加强对创建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
- 第十一条:验收采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基本项目总分1000分,创新项目加分200分,共计1200分。通过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的最低得分为900分(含)。
-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启动创建单位验收工作。创建单位开展创建满一年且自评达到900分(含)以上的;且具有不少于1个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或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或具有2个以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或具有2个以上省级旅游度假区;或具有一个4A旅游景区和一个省级旅游度假区;或具有一个4A旅游景区和一个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或一个省级旅游度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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