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及买卖所需缴纳税费

  近日网友“Lim7739”问政:

  我名下的房产如何过户给我父母?现在政策需要什么费用么?

  大庆市税务局回复如下:

  答复结果:

  一、房产赠与所需缴纳税费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将住宅赠与给父母,赠与方与受赠方均需减半征收0.05%的产权转移数据印花税。

  将住宅赠与父母,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受赠方于我省接受赠与,按照我省契税适用税率,除居民个人购买住房外,其他均为5%,全额征收契税。注意:根据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买卖房产所需缴纳税费如下:

  买方所需缴纳税费:

  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再区分面积,减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卖方所需缴纳税费:

  1、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5%的增值税和12%的增值税附加(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核定1%或差额20%“孰低”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政策,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自然人可以比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按照核定1%或差额20%“孰低”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但不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按照核定1%或差额20%“孰低”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4、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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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及买卖所需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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